合同权利的转让

  发布时间:2009/12/4 10:20:24 点击数:
导读:  1、概念  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它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这里专门讨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2、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

  1、概念

  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它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这里专门讨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2、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大多基于合同,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叫做债权让与。

  3、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2)被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4、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就移转给受让人,不存在有体物买卖那样的有形的履行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第二,从权利随之移转;第三,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5、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例外情况:(1)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2)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如电话使用权的过户。(3)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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