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9/12/4 9:25:30 点击数:
导读: 高温天气让市民经受着“煎烤”之苦,但仍有不少行业的劳动者在高温下挥汗如雨坚持工作。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高温下工作是不是应该有高温津贴?这些疑问也成为当下人们议论的话题。在我国,气温达到…

 高温天气让市民经受着“煎烤”之苦,但仍有不少行业的劳动者在高温下挥汗如雨坚持工作。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高温下工作是不是应该有高温津贴?这些疑问也成为当下人们议论的话题。在我国,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休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据了解,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通读该《办法》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对于高温作息则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实际上,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我省1997年的夏季防暑降温有关通知中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然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些规定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属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据悉,甘肃省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在每年7、8、9三个月可以领到每月45元的津贴。我国南北气候条件差距较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应该笼统地规定在何种温度下工人应该得到休息。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也因为湿度、工作环境等原因有较大差异,比如同一地区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和在有空调的办公室里工作的员工,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因此,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绝非易事。在这样的条件下,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可能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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