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

  发布时间:2009/12/4 9:44:26 点击数:
导读:  (一)“生死合同”不合法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出(88)民他字第1号批复,针对天津市一家私营企业雇主由于在招工登记表中写明“工伤概不负责”并发生事故而后引起诉讼案指出:&ld…

  (一)“生死合同”不合法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出(88)民他字第1号批复,针对天津市一家私营企业雇主由于在招工登记表中写明“工伤概不负责”并发生事故而后引起诉讼案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又于1992年10月7日针对一家国有水运企业内部承包中出现的同样性质问题,发出劳险字[1992]27号复函指出:承包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然而,这种早已申明属于违法的无效“生死合同”仍然屡屡发生,说明一些雇主或企业法人从不懂法律走到违反法律。这是公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恶劣现象,必须严肃纠正。

  (二)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您的权利

  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公负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给以了充分的保护。据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三)您可以从社会和企业获取如下的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3)伤残抚恤金待遇

  4)护理费待遇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易地安家补助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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