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帐催收业的自律与开放

  发布时间:2009/12/6 14:29:53 点击数:
导读: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信用秩序的紊乱以及信用缺失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信用问题甚至写入朱鎔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江泽民同志的“十六大报告”,建立社会化信用体系的话题也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信用秩序的紊乱以及信用缺失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信用问题甚至写入朱鎔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江泽民同志的“十六大报告”,建立社会化信用体系的话题也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社会化信用体系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财产调查、信用评级、商帐催收、信用保险、保理、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培训等部分。企业资信调查、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培训等信用管理分支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特别是企业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国内已形成了相当规模,培养了一批业界的领导企业。但商帐催收业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分支不仅没有与其他信用管理分支共同发展,反而遇到了政策禁区。我们认为,没有商帐催收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是不完整的社会化信用体系。问题的关键是商帐催收业自身如何发展,政府如何规范和管理。
  一、商帐催收的疏与堵
  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须讳言,旧中国留下的糟粕“黄马褂”公司以各种暴力和不正当手段追讨债务,严重干扰了社会的稳定和企业的正常经营,这是政府两次发文“取缔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根本原因。
  然而现代市场经济高级阶段信用经济的出现,从理论上要求建立保障信用经济良性发展的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风险的减压阀。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逾期应收帐款和司法程序的繁琐以及对商业关系的“摧毁”作用,也导致商帐催收市场存在并呈膨胀之势。
  可见,开放商帐催收业,是理论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双重要求。政府对“商帐催收业”是疏是堵,答案不言自明。开发商帐催收业,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
  其实,现代商帐催收作为债务信息的传递者和中间人,能够协调商业矛盾,减小交易成本。管理严明、运作规范的现代商帐催收业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秩序,而且是现代商业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二、商帐催收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作为社会化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管理及其业务分支的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商帐催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行业组织对保证商帐催收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的规范、引导、协调功能更不可替代。商帐催收行业组织应该成为联系本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为本行业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具体作用体现在:
  a)维护商帐催收机构的合法权益;
  b)代表商帐催收机构与政府、立法机构和公众沟通和联系;
  c)帮助立法机构和政府起草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度;
  d)提倡行业自律、协调商帐催收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e)组织催收业的学术会议、制定商帐催收行业从业规范、考试、认证和培训制度。 
  总之,商帐催收业行业组织即可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更有助于提升业界形象,扩展市场规模。为适应WTO和世界经济融合的大趋势,我国未来的商帐催收行业协会也应加入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债款代收组织,推动国际商帐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国际化业务的开展。
  三、商帐催收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尽管商帐催收业作为现代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信用风险具有缓解和规避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上有助于促进信用交易和信用经济的发展。但商帐催收毕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我国更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所以必须制定严格的从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商帐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商帐催收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应借鉴西方债款催收业的成熟经验,由商帐行业协会制订和组织。从业人员最基本的学历背景应为法律和财务专业,而且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能有犯罪记录和违约失信等不良记录。取得商帐催收从业资格,也决不能一劳永逸、放任自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制度、退出机制、培训制度等要贯穿于从业人员的整个执业生涯。
  四、政府对商帐催收的行业监管
  实际上,政府对一些目前以信用管理和咨询名义存在的公司从事商帐催收活动是清楚的。我们理解,对这些引进西方信用管理理念的商帐催收机构与旧中国的讨债公司的区别、商帐催收机构与司法行为的区别、商帐催收机构对市场经济的作用等等,作为管理者,政府还不是特别了解。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出台的一贯做法,先观望,条件成熟再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
  然而自1996年“香港城市顾问公司”进入内地为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商帐催收业务,“新华信”1998年开始国内商帐催收以来,特别是近两年各信用调查机构纷纷开展了商帐催收业务。我们认为,现在到了政府出台商帐催收法律和监管措施的时候了。
  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奥地利等商帐催收业发达的国家,法律规定,商帐催收机构必须取得营业许可证,才能从事商帐催收活动。相对西方国家公司登记的宽松制度,商帐催收营业许可证的取得要复杂得多,对实收资本、从业人员要求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德国幕尼黑地方法院甚至规定从业机构必须上十万马克以上职业赔偿责任保险。核发债款代收营业许可证的时间也长达数月。
  现阶段,即使由于立法能力和立法经验的限制,我国暂时还无法颁布类似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和德国《法律顾问法》的法律,但开放商帐催收业,制定商帐催收业的准入和淘汰制度,法制化催收行为,已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掌握现代信用管理理念和科学、法制、有效催收方法的商帐管理公司才能掀开包装,在阳光下执业,同时严厉打击那些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的非法讨债公司。
  在德国,债款代收业的监管机构为各地地方法院院长。根据我国的传统和实际,结合西方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各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商帐催收行业的监管机构比较合适。
  五、从业机构的规范化运作,直接关系到商帐催收业的生死存亡困扰中国经济的三角债问题和逾期应收帐款的存在和蔓延,催生和培育了商帐催收市场,庞大的市场令众多投资者虎视眈眈。近两年社会上大大小小的信用调查机构纷纷进入商帐催收行业。其中鱼目混珠、采用不法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商帐催收机构大大存在。要让政府开放商帐催收业,商帐催收业的先行者和从业者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检查检讨自己的催收行为有否违法不规之处。坚决杜绝黑恶行为、无赖行为、欺骗行为。对损害行业形象和行业发展的害群之马要孤立之、清除之。
  六、汇诚征信的商帐催收业务
  汇诚征信进入信用管理行业,即以“唯诚方能使人信,唯信方能见其诚”为从业原则,没有立即推出商品化服务,更没有为对信用经济的泡沫成份推波助澜,而是以严谨的从业态度和社会责任感,潜心研究包括商帐催收在内的西方信用管理理论和经验,组织编撰了汇诚信用管理丛书,为在全社会普及信用管理知识和理念默默耕耘。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暴露的问题,特别是逾期应收账款和三角债已成为吞噬企业利润和阻碍信用经济发展的毒瘤,适时推出了商帐催收服务。汇诚征信的商帐催收以科学的研究和先进的商帐管理流程平台为基础,以公平的债务催收为理念,以理据充分、行事得当为准则,遵循职业操守,完全按照国际信用管理规范运作。我们的商帐管理服务提供的不仅仅是逾期帐款发生后的催收活动,而是贯穿于企业应收帐款产生和信用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信用政策制定、信用调查、授信制度和逾期帐款催收等以及将来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服务。
  七、共同孕育市场,争取政府早日开放
  我国目前尚未开发商帐催收业,建立在现代信用管理理念上的商帐公司必须取得政府支持,力促早日开放商帐催收业,为自己争取生存空间。而且,虽然商帐催收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但作为一个产业,商帐催收业还未形成。所以现阶段商帐催收业的自律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我们必须以自己的守法诚信行为,对客户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信任,发挥信用风险减压阀和市场经济润滑剂的作用。如果做到这些,政府对商帐催收业的开放指日可待。反之,如果在商帐催收业还未得到社会认同,政府尚未开放的情况下,为了争夺客户和眼前利益,商帐催收机构之间互相诋毁,恶性竞争,损害的将是整个行业。
  其实,商帐催收机构之间,互相尊重不但能够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而且商帐催收机构相互开放部分资源和数据库,能够发挥整体优势,对赖帐不还的债务人真正形成强大的压力,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效率,更重要得是能够提高催收成功率。为行业赢得生存空间,为信用经济保驾护航。做到这点,政府焉有不开放之理?
  最后,感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感谢赵凤梧先生、感谢北京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感谢外经贸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感谢所有为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行付出努力的朋友们。
  包括商帐催收的中国征信行业发展到今天,归功于在座的诸位同仁;包括商帐催收的中国征信行业美好的明天,更寄希望于诸位同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中国征信业的发展,为中国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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