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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当地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海关手续
1、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3、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审批注意事项
一、 立项报批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一次性报批;外商独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随同合同、章程一次性报批。
二、签订合同、章程
1、签订合同、章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2、经营范围条款,具体内容应明确,用词严谨规范。
3、出资方式条款,外方投资者应以外汇或进口设备出资。如以人民币出资,应提供其在境内合法人民币利润所得证明;如以无形资产(如专利、高新技术等)折价入股,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企业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折价入股,应评估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格,以确认后的价格确定股权份额。
4、到资期限条款,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先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月内缴付15%,其余根据注册资本多少确定总期限。
5、公司设立董事会,应明确董事会人数、董事会职权范围、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及董事不出席董事会的解决办法等。公司不设董事会,应明确法定代表职权范围及与管理机构的关系等。
6、利润分配条款,应体现平等原则的原则。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合作企业要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及合作期满后的财产处理方案。
7、争议解决余款。争议解决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诉讼其中一种。选择仲裁时,仲裁机构可选中国、被诉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其中之一。
8、合同、章程要规范化,并具有法律有效性。要有签字时间、地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9、报批的合同、章程文本以中文为准,并提供正本。
三、技术入股
1、审批原则
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认定办法》的精神,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
2、技术入股报批应提交的材料:
(1)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技术入股协议书必须包括出资者与其它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成果拟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简介,必须包括单位情况、主营产品、主营产品的主要技术、作价入股技术成果的情况(在主营产品中的地位作用、该技术的国内外概况及比较)、发展计划及预测等内容。
(6)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3、审批程序
(1)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持上述材料到省科技厅认定。
四、合并
1、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公司申请合并应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券、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分立
1、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2、公司申请分立应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六、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包括分厂、分店、经销部)和从事咨询联络活动的办事处。分支机构在经济上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对其分支机构从事的活动应承担责任。
2、企业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报送下列文件:
(1)企业董事会决议。
(2)分支机构的房屋或厂房租约。
(3)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营业期限等。
(4)企业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意见。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6)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并验资。
(7)联合年检合格。
(8)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应当接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企业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一律由外经贸部审批,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得在保税区外设立分公司,在保税区外设立办事处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办理。保税区内的贸易性企业暂不允许在保税区外设立分支机构。
5、企业变更或撤销经审批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终止与清算
1、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清算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3)合资、合作各方签订的有关终止合同的协议。
(4)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不设董事会的由投资各方的法定代表)一致通过的终止决议(内容应包括企业资产的清算程序、清算原则和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审批机关收到上述文件材料齐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初步答复,企业开始进行资产清算工作。企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全国、省级或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同时向原登记注册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完税手续。
3、企业自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办理缴销批准证书手续。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3)企业董事会通过的清算完结的文件,其内容包括:资产分配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企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报合资(合作)项目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比例
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 出资期限
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双方各投入注册资本的15%。总出资期限如下:
⑴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⑵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⑶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⑷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⑸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一次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投入全部资本。
4、 禁止发展下列产业:
⑴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举办的行业;
⑵工业“三废”严重、治理后达不到环保排放要求的项目;
⑶从事黄色、丑恶、迷信活动的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