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发布时间:2009/2/13 14:07:11 点击数:
导读:信用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之一,在我国转型经济和社会背景下,又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完全模仿国外银行的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环境特点和银行自身特点,探索符合国情的解决对策,着重在责任考…

    信用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之一,在我国转型经济和社会背景下,又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完全模仿国外银行的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环境特点和银行自身特点,探索符合国情的解决对策,着重在责任考核、内控管理、技术手段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从而不断提高我国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缩小与国外先进银行的差距。
   
      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的主要差距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组织机构上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还不强,常常受到来自市场部门的压力;二是借款操作偏重于抵押贷款,国外越是先进的银行抵押贷款比例越低,因为这些银行有精确、科学地把握客户偿债能力的工具和水平,可以把信用风险有效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三是风险管理水平和方式不能有效支持贷款定价,贷款价格主要依据与客户的关系确定,没有实现风险定价。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参考国外先进同业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用风险控制水平。
   
      加大风险责任考核力度对分支行的考核是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并适合中国国情的,因此,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应从完善考核手段入手。首先,应明确规定信用管理决策人员、信用管理专职人员、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等信用风险责任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并采用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促使这些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其次,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指标,如不良贷款控制比例具体落实到业务部门和人员;再次,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实行以本息到账为标志的收付实现制标准。

     内控制度建设突出风险管理

     一是在授权批准控制中突出对外签约和使用资金两大环节,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原则,风险较大、金额较大的签约和出款必须经过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层批准;二是在职务分离控制中突出信用管理部门的制约作用,尽量避免业务处理全过程由一名客户经理包办的现象,业务部门或人员所涉及的客户应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未经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业务部门不得对外签约,尽是避免银行客户被少数个人掌握,减少因客户经理恶意离职带来的银行损失;三是在业务控制程序中强化信用风险控制环节,加大信贷检查力度和频度。

     提高风险管理科学化程度

     新的《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的量化计算和管理提上了日程,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一个严峻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应尽快转变观念,从被动应对资本监管到主动面对资本“迷局”,创造条件采用EC/RAROC(经济资本/风险资产综合回报率)改进信贷风险管理,在有效利用稀缺资本和满足资本监管的情况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实现效益最大化和规模最大化。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尤其是分支机构管理)较为薄弱的情况下,新协议所倡导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即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由事中、事后向事前转变,实行全面的,系统的风险控制管理,这对我们在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防范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更有现实的意义;同时,在实施上虽然我们不能低估内部评级法的建设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虽然我们距离内部评级法实施的要求目标甚远,但实施内部评级法更注重的是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眼界。如果我们在实施目标的定位上更注重内控风险的严密性,更注重风险文化的建设,那么,它对我们商业银行的意义将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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