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9/2/13 16:10:41 点击数:
导读:一、当前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几种现状与形式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破产的主要目的是公平清偿,保护债…

一、当前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几种现状与形式
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破产的主要目的是公平清偿,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破产不仅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更是通过法律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
    然而,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的今天,由于政企不分、体制不顺、管理乏力等等一些旧式企业其固有弊端日益突出,原有的优势与活力丧失殆尽,使得这些企业资不抵债,难以为继。再加上前几年的不规范改制行为,更加使企业大量资金、资产流失,于是大批的资不抵债企业不顾社会信誉、不顾社会公德,为甩掉金融债务包袱,在一些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纵容下,纷纷踏上了“名为破产,实为逃债”的不规范改制之路。这些企业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导致其金融债务,往来债务无法落实,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信用缺失,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目前企业的逃债类破产的主要形式有:
    (一)建新租旧式破产。
    为了保全破产或改制企业的银行债务,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国务院也发布了有关的明文政策规定。但是在实践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却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在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通过保留老企业,注册新公司,新公司将老企业中的有效资产带走,留下一些劣质资产以备破产,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甚至美其名曰:资产出租,有效盘活,成功改制。这种是最常见的逃债类破产形式。
    (二)体制性、政策性因素导致的企业破产,导致商业银行形成大量的资产损失
    由于历史性、政策性的原因,导致一些企业既有商业性企业属性,又有政策性企业属性,由于政策性银行对企业注资过多,而企业自身却经营不善,积重难返,不得不宣告破产。体现的比较明显的是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农业银行的贷款企业。
    二、恶意破产对地方金融的危害
    企业频频破产,给当地经济及金融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一)金融风险增大,导致银行经营陷入困境。
    据调查,涉及企业破产案件较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往往不良贷款余额较高。由于企业大量逃废银行债务,使得金融机构举步维艰。由于近年破产风的反作用,导致更多的企业与银行“周旋”。而如果一家银行的法人客户的破产率较高,则必然会导致该家银行的呆帐率不断攀升。
    (二)经营环境欠佳,导致金融机构萎缩。
    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信贷投入,但由于破产逃废债盛行,金融风险和经营环境欠佳,使银行陷入困境,银行必然对地区机构、业务、贷款增量、费用等多方面予以收缩和制约。
    (三)信用环境恶化,导致社会经济运行质量劣化
    一个地区社会信用不佳的原因虽然有历史的、人为的等诸多方面,但也存在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努力维护社会信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守信行为起保护和推波助澜作用。其表现主要是参与、支持、保护企业逃废债行为,有的甚至为企业逃废债提供政策支持,充当企业逃废债的保护伞,最终导致信用环境的恶化,使银行恐贷,大商户恐骗,小客户恐欠,招商引资恐变。地方信用缺失,经济运行受阻,企业效益、社会环境、外商投资、财政收入等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政府、法院、银行、社会联手,阻止企业的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
    (一)把营造“金融安全区”作为政府、银行和职能部门的目标。
    一是党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必须看到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经营特殊商品的国有企业,它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许多一般企业相比,更加应当受到保护。因此,要把营造金融安全区提高到发展地方经济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来抓,把它作为改善地方经济形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最根本的保障措施来抓。同时,要把营造金融安全区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作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是加强对企业行为的引导。主要是引导企业重视自己的信誉,大力倡导讲诚信光荣,不讲诚信可耻的风气,要使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不讲信誉的企业将失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银行的贷款、服务都要有意识地向讲信用的企业倾斜,使企业感到对银行讲信用和不讲信用就是不一样。切不可对讲信用和不讲信用的企业一视同仁,使讲信用的企业有吃亏的感觉。三是要加快企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进一步明确产权,推动民营化改革的进程。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金融安全区的建成。
    (二)债权银行要弄清相关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法院对待破产案件的立案要审慎,审查破产申请发现有逃废债务迹象,如:降低处理品资产或者“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应责令申请人临时设定抵押;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等补充材料的,不得盲目立案;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易主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驳回破产申请。对此,债权银行要搜集充分的证据,制止企业假破产。对于混淆大稳定与小安定关系,弱化依法执行力度的,要向地方政府、法院据理力争。对此,“紧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不能使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1997)年10号文件,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所得依法定程序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予以妥善解决。”简单地说,破产企业再不能随意搭车,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金融部门更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采取灵活多样而不失强硬的制裁措施
    对不讲信用的企业,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措施进行曝光,公之于众,让其在社会上、在经营活动中寸步难行。二是要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逃废债企业,各金融机构在同业公会的协调下,共同实行制裁,不准为他们提供开户、结算和现金服务,迫使企业重视对银行的信用。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对逃废债的企业要通过行政、经济、司法等手段,使企业逃废债的企图落空。四是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破产,除极少数有政策原因外,大多数都是经营不善形成的。然而,目前的企业破产,却几乎没有人为此受到处罚,这也是为什么破产风越刮越猛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破产,必须先进行破产前审计,而且主要看企业负责人是否经营水平低下,是否有渎职和损公肥私等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要坚决组织其在新的企业任职,并且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追究的要追究。对所有破产行为都必须做到依法、合规,谁进行不规范破产,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也要对默认、支持企业搞不正当、不规范破产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法院追究相关责任。
    (四)切实维护社会信用,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全社会都要认识到信用巨大的无形价值,要把信用放在一切经营活动的中心位置,自觉维护好自身信誉,要在全社会形成讲信用光荣,不守信用可耻的氛围。
    四、学习《审理破产案件新规定》,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从实践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这种做法,严重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针对当前企业破产案件中曝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遵循国际惯例并注意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的成功经验,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突出体现了公平和效益的原则,做为债权银行要学习掌握新《规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银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银行而言,要做到:
    (一)深入企业了解经营管理、财务变化、资产负债动态及人员变动等情况,防止企业隐匿财产
    对已出现破产风险预警信号的借款企业,债权银行要加大关注力度,严密监视企业的不良行为,及时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举证,请求法院不予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并以法律程序制止企业的不法行为,保护企业资产不流失,以争取银行债权得以最大限度受偿。
    (二)依法主动参与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财产登记、评估、处置等工作
    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真实反映破产财产的价值。积极参加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尽可能地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
    (三)据理力争,依法行使法定权利
    债权银行对有担保的债务且担保单位有实力的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要求担保单位承担保证责任,或将自己对破产企业的追偿权转让给担保单位。对依法设定担保的抵押物和质物,债权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依据担保的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别除权而单独优先受偿,其中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对于未有担保物的,债权银行应向清算组主张权利并取得担保物,按法律程序优先受偿。严防缩小破产财产范围,不仅要把实物资产作为破产财产,还要把那些无形资产、财产权利等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对恶意破产逃债的责任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为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而作出的不合理裁定等行为,可以依法行使申诉权。由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银行利害攸关,所以,根据《规定》占有一定债权额的银行可以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分配方案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要求,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予企业借破产逃废银行债务以可乘之机。对于涉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债权银行可以提出要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严厉打击破产逃债的不正之风。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银行对不能受偿的部分,要及时行使对债务担保人的追索权,向债务担保人追索或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规范企业破产,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之路依然漫长,但我们相信,在政府领导们的高度关注下,在法院广大同志的密切配合之下,银行的金融债权必将得到维护和实现,国家的金融秩序必将稳定和安全,而我国的经济必将能够健康而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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