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2/13 22:01:08 点击数:
导读:1986年4月11日法(经)复〔1986〕15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经〔1986〕0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你省南昌市青山城乡企业产品贸易中心诉福建省宁化县工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如何确定…

1986年4月11日  法(经)复〔1986〕1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6〕0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你省南昌市青山城乡企业产品贸易中心 诉福建省宁化县工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经我们研究认 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 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 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 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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