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特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2009/2/14 21:31:18 点击数:
导读: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常州中院共受理股权转让纠纷一、二审案件22件,其中一审11件,二审11件,审结21件。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1、从企业形态来看,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占绝大多数,分…

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常州中院共受理股权转让纠纷一、二审案件22件,其中一审11件,二审11件,审结21件。
    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从企业形态来看,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占绝大多数,分别为10件和9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仅3件。
    2、从诉讼主体来看,涉及到同一单位(或与该单位有牵连)的较多,共有7件。如由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货公司)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由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信和公司)、常州市希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希慎公司)等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或由常州市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作为被上诉人;由江苏振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由百货公司作为被告。
    3、从纠纷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2)对方以欺诈手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3)对方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股权转让款;(4)公司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请求法院认定收购行为无效;(5)转让股权时,未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请求法院认定无效;(6)其他事由。
    4、调解撤诉率高。在审结的21件案件中,以撤诉或调解结案的9件,占43%。
    二、审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难。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才能宣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认定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就只能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但对实施欺诈行为致损害国家利益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二是法律适用难。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条款不一致时,如何界定《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确定法律的适用原则比较困难;三是执行难。造成"三难"的主要原因有:
    1、立法滞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由于法律滞后或缺漏,使法官审理案件感到"无法可依"。例如,对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对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
    2、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目前有关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还存在较大距离,许多难点问题理论界尚在研讨中。法律法规虽有相关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3、可资借鉴的经验少。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尚属于新类型案件,案件数量相对少,再加上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缺少研究和积累的基础。因此,法官普遍感到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包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难度较大,甚至有力不从心、无所适从的感觉。
    三、审理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是要细化纠纷特定事由,认真审查股权转让纠纷形成的原因。审理中要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考察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找准双方争执的焦点,正确选择拟适用的法条。可对股权转让纠纷的事由进一步细化,先确定该案将涉及到哪些纠纷事由,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查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二是要理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如果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尤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即不应当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调整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民事主体利益关系。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均无规定的情况下,除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可参照有关学理及公平、正义学说来进行裁判。
    三是要慎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注意平衡各种主体利益。公司股权的流转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甚至公司或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对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公正、公平和灵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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