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不能原因探究

  发布时间:2009/2/14 23:04:00 点击数:
导读:公司设立不能,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设立不能是公司设立失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

公司设立不能,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设立不能是公司设立失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发起人以及其他公司机关可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处理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属于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公司设立不能在实践中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的:

  (一)资本没有筹足。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最低资本限制,如果设立公司过程中没有募集到足够的资本,则公司不能成立。依照公司法,对于a股份公司的设立,如果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不能成立。以募集设立的,公司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规定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募足公司的应发行股份,公司也不能成立。

  (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要件。为保证交易安全,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公司法第77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除了应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事项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创立大会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必经的法定程序。如果发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公司也不能设立。

  ()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创立大会对公司的设立活动进行审查,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公司法第91)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当然,能够引起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并不仅仅限于上述几项,这需要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在公司设立的任何阶段,只要存在客观上使公司成立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况,均可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不能,对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债务由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呢?股东也往往已经对公司进行了部分出资,那么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东是否可以收回出资?又从谁手中收回出资呢?上述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可能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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