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2009/2/15 11:45:16 点击数:
导读:自1993年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的十多年来…

自1993年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的十多年来,我国以公司法为规范的企业改革得到了高速发展,仅上市公司就已由1992年的十几家发展到目前的2000多家。许多国有大型企业甚至金融企业都纷纷改制为股份制企业。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进程的推进,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操纵等问题不断出现,使股东权益受到侵犯,国有资产受到侵吞。为解决以上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引入了“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在中国,公司治理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而截至目前为止,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其英文原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国内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等译法。虽译法多样,但是,人们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的背景(原因)、公司治理机构要实现的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之间如何分配经营管理权,如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及社会责任在规范公司行为中的意义等方面,都具有很多共同点。我们大致可以将各种理解分为狭义理解和广义理解两种。狭义地讲是指投资者(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现在我们讲公司治理结构时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由一系列契约规定组成。这些契约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包括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等等,也包括企业自己的正式规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各种合同。非正式契约指由文化、社会习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具体化为成文的合同,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却在实实在在地起作用,如一些企业的终身雇用制或者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工资不变的承认。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目标是什么),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个利益集团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二、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必然性

公司治理问题是西方国家公司法中两权(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原则的一种异化。在公司制度发展进程中,股份公司的出现,两权分离的实现,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美国著名的公司法教授Berle&Means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themoderncorp.andprivateproperty)一书中,对公司股权结构日益分散后产生的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作了高度的总结,指出了其在公司制度发展中所产生的巨大历史作用。但同时也指出,公司股东在从两权分离中获得巨大益处的同时,又产生了其负面影响和作用,即“股东的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有控制权的经理团体”,也就是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又给公司的股东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股东在失去了对公司直接控制权和经营权之后,如何使拥有经营权的管理者们能为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而尽职尽力地工作。亦即产生了公司制度上的新问题,即股东应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动员、制约和监督公司经理层依法、依德经营的问题。

有人把股东作为委托人,管理层作为代理人,公司则作为股东委托管理者进行营利活动的一种工具,股东在实际上把公司实现利润的全部资源,包括资金、人员、机会全部委托给管理者,希望其最大限度地予以使用并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这就是所谓的代理理论。但由于第一,代理人即公司管理者是一个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其行为与委托人即股东追求的目标可能不完全一致,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第二,公司管理者一旦根据委托关系获得了自由配置公司的各种资源的权力后,具有很大的空间去追求与股东不一致的经济利益。其在信息资源方面的

 

优越地位使股东无力与之并驾齐驱,因此,管理者在各种经济诱引下,有条件在股东不知晓的情况下,使公司逐渐成为经理层谋利的工具。所有这一切都给股东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即股东如何能在坚持两权分离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来促使管理层为其利益服务,其中包括利用现存和未来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所能利用的经济激励手段以及社会文化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并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称之为代理成本。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和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三、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从全球的角度看,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是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早在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通过对当时美国几百家工业公司的考察,发现这些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事实上已为管理者所控制,即“两权分离”。尔后,西方许多学者据此提出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克服因“两权分离”而引发的管理者偏离股东的目标问题,换言之,就是如何控制管理者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行事问题。这主要是针对美、英等国公司而言的。

Faccio和Lang2002分析了13个西欧国家的232家公司,发现除英国和爱尔兰的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外,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股权普遍较为集中,尤其是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大股东的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的比例高达86.8%。Claessens,Djankow和Lang(2002)对9个东亚国家和地区的298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除日本公司所有权较为分散外,其余东亚国家和地区中的三分之二的公司都拥有单一控制性股东。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是一个众所周知事实。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发展和治理实践及大量的文献已经证明,股权分散的公司范式仅适用于美、英等国,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不是股权分散,而是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

公司股权结构主要特征的异同,也就是,公司股权的分散与集中程度,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必然不同。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则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控制管理者按照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事;如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则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世界经合组织OECD在2001年主办的“亚洲公司治理”的“会议纪要”中指出,亚洲国家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我国上市公司暴露出的大量问题,也说明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是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目标最大化,而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恶性掠夺中小股东利益问题。

四、我国进行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受托人信用低下,他们滥用受托权利,编制虚假报告,逃避法律监督,侵蚀和鲸吞股东权益,主要有三种表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和信息披露失真。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严格禁止内部人控制,这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改变目前大股东中心主义是实行公司治理的前提。或者说,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代理人问题。

第二,逐步建立真正能行之有效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以便解决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者的法律威慑和监督作用。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披露制度一定要真正的建立起来,其中必须要解决披露的真实性,并建立追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者韵刑事责任。

第四,在中国,必须要对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监督机制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但我们必须注意所有举措的关键在于“有效”。我们可以模仿国际优秀企业的一切组织形式,可以从理论上找到许多可以解决企业改革中问题的办法,却仍然有可能完全得不到有效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不是某种固定的模式,更不是通过硬性“规定”可以完善的,其核心是让所有者的约束力量可以到达公司管理层,从而尽可能使得管理层的目标和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

那怎样才能达到“有效”呢?第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形成的。如果政府不断地从各方面"治理"公司,就像我国的政府对银行的"治理"那样,不可能形成好的公司治理环境;第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所有者多元化基础之上形成的,在国有独资或“准国有独资”、银行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公司的所有者是“虚幻”的,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也不可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益,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怎么谈公司治理?这也是我们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我们可以把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搬到中国的企业来,我们可以成立董事会(就像我们的许多银行那样),可以聘请独立董事,可以明确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就董事会和高层管理的关系作出规定。但是,只要政府不断地从各方面“治理”企业,只要企业的所有者不实行多元化,从而无法对公司实行有效约束,真正的公司治理就是不可能的。那种以为只要实行了公司治理,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企业改革所遇到的问题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当然,不论什么改革从来都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我们可以在不断的探索中寻求更好、更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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