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案例之信托业务与企业破产重组

  发布时间:2009/2/15 16:36:10 点击数:
导读:【事件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债权办确定的呆坏账冲销额度,一部分通过经贸委系统在各省市分割,一部分通过拍卖的方式,由主管单位聘请评估师评估坏账底价向社会公开拍卖(从高价向低价的荷兰式拍卖),如果在底价…

【事件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债权办确定的呆坏账冲销额度,一部分通过经贸委系统在各省市分割,一部分通过拍卖的方式,由主管单位聘请评估师评估坏账底价向社会公开拍卖(从高价向低价的荷兰式拍卖),如果在底价价格仍无人竞买,则由债权人银行按评估后的价格将它委托给经过考察的信托投资公司,评估值与原值的差价按坏账进行冲销。信托期间,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债转股等方面的资本运营。在信托期满后,信托公司或以现金返还债权人银行,超额收益双方分成,或返还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资产,评估增值双方共享。在信托期间,信托公司必须保证资产价值不再下降,如果继续下降则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和评估机构对一项资产共同作出评估,只不过信托公司更着眼于将来,着眼于资产可能有的增值潜力。对银行来讲,这样做一方面充分运用了冲销坏账的政策,另一方面也确保剩余的资产不再损失,而且还可能有额外的收益。对信托公司来讲,这样做一方面以无成本的代价取得了运营资本的权利,避开了自有资本金不足带来的限制,使大规模的资本运营有了可能,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现有的投资银行力量得到充分的利用,降低投资银行业务的融资风险。如果将这项业务与国企上市须兼并一家破产企业或上市企业低成本收购扩张联系起来,还可以做到一二级市场的联动,从二级市场获取更大的利润。
   1995年下半年,君安证券曾经试图改组深万科,主要采取了委托投票权的方式。由于万科的股权比较分散,君安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了一部分万科流通股,然后又与一部分万科法人股股东协商取得在改组万科董事会上的委托投票资格,累计占到了总股份的30%以上。君安的目的很明显,要一二级市场联动。虽然后来没有改组成功,但提供了一种对企业进行经营性重组的思路和途径。在国外,法律一般都倾向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些企业的小股东或小债权人经常联合起来,以争取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能有更大的发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环境下,用信托的方式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尤其是在促使企业进行经营性重组和否决某些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议方面。用这种方式要比君安的委托投票权更规范可行。由于掌握企业一定的决策权及对企业内部信息的深刻了解,由此可产生大量的赢利商机,这主要体现在投资银行业务及提早获得二级市场重大信息等方面。
  【分析提示】
  简言之,信托就是代他人管理财产。信托业务本是信托公司的业务,但许多银行也竞相开办信托,因为其有利可图。美国有差不多4200家银行经营信托业务,管理着全美信托资产的95%。银行经营的信托业务主要有两类,个人信托和公司信托。后者主要是受法人信托,代理发行证券、代理证券的登记、过户、还本付息和支付股利等。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原投资主体的弱化和债权人的局限使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债权重组严重缺乏组织者和协调者。企业的发展和银行债权的保全都需要一个既能规避管制,又能弥补其不足的中介。而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恰能弥补这一空缺,并且大有可为。上面几个信托业务参与企业重组、破产的典型做法,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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