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2/15 20:55:04 点击数:
导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1992-02-24劳办力字[1992]11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1992-02-24 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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