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9/2/16 12:27:50 点击数: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尽职调查小组组成及人员资格  第三章 尽职调查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 尽职调查要点  第五章 尽职调查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六章 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尽职调查小组组成及人员资格

  第三章 尽职调查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 尽职调查要点

  第五章 尽职调查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六章 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不良授信资产、投资资产及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处置项目的决策水平,防范处置决策风险,提高处置效益,根据总行党委关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精神和《中国银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等要求,并参照《中国银行总行尽职调查小组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经过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的处置项目(包括以物抵债项目、抵债资产变现项目、减免利息项目、股权转让项目、削债项目、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等资产处置项目)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意见独立于业务发起部门的初审意见,与业务发起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同送资产处置委员会作审议参考。

  第二章 尽职调查小组组成及人员资格

  第三条 承担处置项目尽职调查的部门,应根据处置项目特点组建尽职调查小组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定一名主审人员,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审查,其他人员作为会审人员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

  第四条 小组人员一般为3~5人,至少3人,一般应由具备信贷或财会、法律等方面业务专长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尽职调查或提供书面专业意见,供小组参考。

  第五条 主审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信贷或财会、法律等专业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会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外部专家应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 尽职调查小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尽职调查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业务发起部门对处置项目方案初评及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对方案做独立的、进一步的再调查,重点是调查项目的可行性、最优性、风险因素及可控性等,形成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供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参考。

  第七条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不分主审人员或会审人员,都有独立表达审查意见的权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多数意见为准,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反映。

  第八条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应客观、公正、准确地提出审查意见,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对因尽职调查小组人员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损失,尽职调查小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尽职调查要点

  第九条 资产处置项目在尽职调查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行性、操作上的难易程度等;

  2.处置方案的最优性,包括不同处置方案的比较,实施成本与收益比较等;

  3.处置方案的合规性,包括处置程序、手段、中介选择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方案实施的主要风险因素及可控性,风险防范措施等;

  5.处置损失或收益分析等。

  第十条 尽职调查应根据资产处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对业务发起部门工作尽职方面的可疑点、问题点进行重点调查。尽职调查应不局限于业务部门的资料来源分析,从第二视角审查业务发起部门对资产处置项目初审的尽职情况。

  第五章 尽职调查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不良授信资产处置项目及投资资产处置项目由资产保全部门做尽职调查,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由财会部门做尽职调查,其他处置项目根据管理部门的不同,由相应部门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承担尽职调查的单位要与业务发起单位相分离,业务发起单位和尽职调查单位同属一个部门的,要在部门内实行职能分离,确保尽职单位与业务发起单位的独立性。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部门受理业务发起部门的处置项目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尽快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并确定主审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安排。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由小组自行决定,可视项目情况分别采取分头书面审查、开会审议或现场评估等方式。尽职调查小组可与客户见面,对资产处置项目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主审人员负责安排项目尽职调查进度。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业务处室补充材料的,业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回复尽职调查小组,超过此期限的,尽职调查小组可将项目作退卷处理。尽职调查小组应于材料补充完整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小组应于资产处置委员会开会前两个工作日前将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上会材料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秘书机构,由秘书机构安排上会。尽职调查小组主审人员或会审人员应列席会议,陈述尽职调查小组的主要意见,并回答评委的有关问题和质疑。

  第十六条 经评审认为有重大疑点的,资产处置委员会有权要求尽职调查小组进行再调查,尽职调查小组应于接到再调查通知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交补充的尽职调查报告。再调查的工作规程同于初次尽职调查,再调查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第六章 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尽职调查责任的部门要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人员资格的把关、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尽职调查小组的组建、尽职调查工作进度的监控、尽职调查人员的考核、培训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协调,包括对尽职调查材料的齐备性的审查、尽职调查材料的收集发送、组织尽职调查人员上会、反馈评审意见、发送再调查通知、负责尽职调查材料的存档管理、反馈资产处置委员会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和对尽职调查人员的评价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及其委员,可根据评审需要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包括要求增补或调整尽职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对项目做再调查、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评价等。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部门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工作的后评价,同时也要对经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置项目进行后评价,包括处置方案的实施进度、实际结果、方案的完善性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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