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09/2/16 12:48:07 点击数:
导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年多来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涉及到了投资人、债务人、担保人、主管部门、政府、法院、中介机构等各类地位迥异的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参与者。其中,具有投资眼光的投资人已不再因资产前冠有&ldqu…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年多来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涉及到了投资人、债务人、担保人、主管部门、政府、法院、中介机构等各类地位迥异的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参与者。其中,具有投资眼光的投资人已不再因资产前冠有“不良”二字即对其不屑一顾,中介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作为处置主体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再简单地一味追求快速变现,而是更加注重资源的合理运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人对于不良资产交易,都已经具备了借助中介机构力量的意识。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在交易中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但有关各方对于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两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往往还比较模糊,对两者的相互关系把握不够准确,因此存在着操作不当的问题。

  一、法律尽职调查及其与不良资产评估的关系

  法律尽职调查的这一术语还没有被明确地定义。按照金融不良资产交易领域一般的理解,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对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查找与债务人等相关方有关的资产线索的工作。除法律尽职调查之外,金融领域还有财务尽职调查、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其他目的的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对债权、债权担保、抵押等的有效性及债务人等相关方经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等重大变动后的债务关系的承继和转移等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作出专业判断;

  (2)去政府相关部门查访债务人及相关方的资产线索,如去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及相关方的法律存续状态及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情况,去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债务人及相关方拥有的房屋土地及其抵押的状况等;

  (3)查明债务人及相关方的涉诉情况,如诉讼还是被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进程,查封或被查封资产的种类、位置、数量等;

  (4)其他需要律师进行的辅助调查,如债务人的纳税情况、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等。

  上述调查工作如不需要凭借律师的特别身份进行,可由资产评估机构等负责进行。

  从上述调查的内容看,法律尽职调查是对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中基础信息的搜集、分析和判断,应在资产处置的前期进行,即在资产评估之前或至少同步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准确、广泛和深入的程度,将对资产评估、交易条件等交易关键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整个交易的成败。

  仅就不良资产的评估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直接作用即包括:

  (1)厘清相关的法律关系。

  由于目前银行不良贷款的发生时间多为上世纪90年代,有的甚至发生在80年代,绝大多数距今已历时10年之久。在此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几经变动(如担保法的出台等)、银行管理体制也经历了重大变革,债务人及相关方也可能已经发生了企业兼并、重组、改制或被注销等根本性的变化,这些都可能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和转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如果不采取法律尽职调查厘清这些法律关系,确定债权的有效性,不良资产的评估则无法进行。

  (2)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与评估服务的方式。

  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根据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完整性来确定评估的范围与评估的方式。法律尽职调查所能得到的信息是价值评估与价值分析最重要的信息;

  (3)有关诉讼情况发展的调查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金融不良资产所涉及的企业大量存在着诉讼或资产被查封的情况。诉讼有判决、执行、上诉等等程序。这些情况都必须借助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后的专业判断。只有对诉讼结果或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才能更准确地评估诉讼状态下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资产评估工作对法律尽职调查也有所帮助。如评估师通过对债务人及相关方账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可以为法律尽职调查提供调查方向和线索。尤其是进行金融不良资产批量交易时,法律尽职调查与资产评估需要在组织上进行衔接和配合,这样才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效率。

  二、律师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法律尽职调查非常重要,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和解决。法律尽职调查常见的误区主要有:

  (1)“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越细越好。”

  法律尽职调查很重要,但调查无疑是需要花费时间和成本的。不同情况与不同地点的调查程序和费用相差也很大。金融不良资产交易规模迥异,情况各不相同,有的资产处置回收所得甚至可能无法抵偿法律尽职调查的费用。因此,法律尽职调查必须考虑其成本,根据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是否需要聘用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以及调查工作的深入程度。

  (2)“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取得全面的信息,所以能提供资产评估与资产价值分析的全部资料依据。”

  诚然,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比评估师在信息调查方面多一些渠道、具备一定的优势。但律师的调查工作也会受到限制。比如,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可能散布于全国各地,而律师往往只能对债务人及相关方在注册地或办公地拥有的房屋土地进行调查;部分的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一定能配合律师的调查工作。因此,律师事务所调查到的资产线索可能还是不完全的,评估机构必须重视需要自己所进行的现场勘察和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3)“既然律师提供的是专业判断,资产评估就必须予以采纳。”

  律师的调查和专业判断的可信度是比较高的,但我们国家在过去十多年里发生了很多变动,已经发现律师从行政机关所获取的相关档案记录与实际情况相脱离的情况,比如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实际上早已拆除并已经在原地建起了与债务人完全无关的新建筑,或者资产早已被出售或被主管机关收回但未在相关档案中显示等等。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查询到资产线索并进行法律分析,而评估师则应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分析。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和资产评估工作各有分工与侧重点,进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委托人应当客观地看待两者的作用,积极支持两者各有侧重点的工作。未来几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将加快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进度,全国范围内不良资产处置的高峰即将来临,金融不良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和评估期待着更多专业人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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