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开庭 伊立浦电器如期IPO

  发布时间:2009/2/16 14:13:59 点击数:
导读:7月9日上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涂料”)诉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立浦电器”)商标侵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立邦涂料要求伊立浦电器停止生产…

7月9日上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涂料”)诉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立浦电器”)商标侵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立邦涂料要求伊立浦电器停止生产“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上市前夕遭遇重大诉讼,无疑是个忌讳。但这一官司并未成为伊立浦电器的IPO障碍,与此同时,其新股网上发售摇号抽签工作也于9日上午在深圳正常进行。

“此前,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已经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也在庭外进行了多次和解谈判。今天上午开庭审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伊立浦电器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法务部经理赵欣对本报记者说,“今天在法庭上我们也表示,我们愿意接受和解或调解,但是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商标侵权。”

这一商标侵权纠纷案,起因于“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商标。立邦涂料于1992年12月在上海设立,为新加坡吴德南集团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立邦”商标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而伊立浦电器的前身,是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的迅达模具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转做电饭煲、电烤炉、电压力锅等家用小电器。从1995年开始,便在这些小家电产品上使用了“立邦”、“立邦电器”商标。

后来,伊立浦电器在申请“立邦”为注册商标的过程中,立邦涂料在公告阶段提出了异议,以致伊立浦电器至今仍未获得“立邦”注册商标。

2006年7月,南海立邦电器整体改制,变身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并更名为广东伊立浦电器,开始筹备IPO工作。

2007年11月16日,立邦涂料以商标侵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伊立浦电器,要求伊立浦电器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

“我们在1995年就开始使用‘立邦’商标了,而立邦涂料直到2002年2月才在第11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商标,我们应该是使用在先,只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曾经获得该商标,后来又注销了,但是并不影响我们使用‘立邦’商标。”赵欣说。

伊立浦电器辩称,1997年7月,立邦涂料注册了第2类商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但该商标从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应获得跨类保护;2002年2月立邦涂料在第11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商标,但其商品范围为灯类和电暖器等,伊立浦电器在第11类上使用“立邦”商标的是电饭锅、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根本不同,因此公司不存在侵犯立邦涂料第11类商品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立邦涂料的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伊立浦电器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事实上,从2007年7月开始,伊立浦电器已停止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国内产品销售全部使用“伊立浦”商标。公司已取得“伊立浦”注册商标证书。

“我们暂停使用‘立邦’商标,是为了保持商标的统一性。”赵欣强调,公司不认为存在商标侵权情况。该公司主要是生产贴牌产品做出口生意。

事实上,伊立浦电器自有品牌的产品,在销售收入中占比很小。根据伊立浦电器的招股说明书,其2005年至2007年的销售收入中,贴牌(OEM等)产品均占93%左右。

对于都有和解意愿的诉讼双方来说,关键的利益点是是否承认伊立浦电器对立邦商标的在先使用、合理使用、合法使用。“我们并不认为我们有商标侵权行为,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我们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赵欣说。

值得注意的是,立邦涂料最近在诉讼进行的同时,在媒体上将其诉讼主张以广告版面刊登出来,并指出“伊立浦电器在上市公告文件中故意虚假陈述”,“这些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据了解仅2006年伊立浦公司相关产品营业收入就达到1.3亿”,并指出该公司存在大量“立邦”商标的存货,一旦败诉将被销毁。

对此,赵欣表示,立邦涂料在案件审理中就刊发这样的广告,伊立浦电器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

伊立浦电器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3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简伟文出具了承诺:若因该诉讼(商标侵劝纠纷案)给伊立浦电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简伟文对伊立浦电器足额补偿。目前在公司存货中,没有“立邦”、“立邦电器”商标的产品,公司在国内的销售全部使用“伊立浦”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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