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

  发布时间:2009/6/1 11:27:50 点击数:
导读:齐某与冯某是同学。2000年2月5日,齐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冯某借款1万元。借款当日,齐某给冯出具了一张借据。随后二人交往甚密,产生恋情,10月登记结婚。2001年12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到当地民政部门办…

齐某与冯某是同学。2000年2月5日,齐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冯某借款1万元。借款当日,齐某给冯出具了一张借据。随后二人交往甚密,产生恋情,10月登记结婚。2001年12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对借款1万元之事未做处理。2002年1月,冯某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齐某偿还借款1万元。齐某对借款1万元无异议,但称他与齐某结婚后,该债务应归于消灭,不同意偿还借款。

    本案看似一起一般借款纠纷案,但因双方当事人曾有过特殊的身份关系,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笔者认为,债权人冯某与债务人齐某结婚,并不产生债的混同,冯某和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冯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如,作为原来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两个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法人,债的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债也就归于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是产生债的混同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有某种形式的合并,但合并后仍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不是合成一个民事主体,就仍有债的履行之必要,不能产生债的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就是这样。二者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合并,但从实质上看,二者合并后并不是合并成为一个民事主体,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不符合产生债的混同条件,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二者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当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后,债权人不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这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是另一回事,与债的混同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夫妻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产生债权债务时,夫妻才成为一个民事主体。结合本案,债权人冯某与债务人齐某结婚后,冯某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向齐某主张权利,双方也未有其他协议,但这并不表明冯某就放弃了权利,冯、齐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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