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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分为要约承诺:
1、要约的定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为受要约人;
2、要约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内容须具体、确定;
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法律效力:即要约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变更与撤销要约;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即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原则;
(二)自愿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