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09/7/4 22:05:16 点击数:
导读:股权转让的风险及防范——针对投资方(受让方)而言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获得利益,去掉风险。可见,股权的转让的同…
股权转让的风险及防范
——针对投资方(受让方)而言
 
 
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获得利益,去掉风险。可见,股权的转让的同时也发生了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股权转让的过程,实际上涉及到股权是否完整有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变更登记是否最终完成等诸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的就是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分析
案例
博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博挺公司)和南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山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东英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英公司),其中博挺公司拥有75%的股权,南山公司拥有25%的股权,博挺公司是东英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东地公司经过一凡考察后,决定对东英公司进行收购,并与东英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东地公司从东英公司的股东博挺公司手中受让50%的股权,由东地公司向东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700万元。
 
东地公司依照约定向东英公司支付款项后,前去办理股权过户变更手续时发现:1南山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出不同意股权转让,并主张优先购买权;2博挺公司在东地公司和东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将其股权的50%转让给了双林影视有限公司(下称双林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3东英公司收到股权转让金后立即投入经营,账户款项顷刻便无。
 
东地公司的并购转让以失败告终。
东地公司支付了700万元却没有得到股权。于是东地公司向管辖法院提起股权转让诉讼纠纷。东地公司要求东英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转让股权并办理过户。东英公司辩称,自己不是股东,无权处置股权,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东英公司转而向博挺公司主张权利,认为自己先于双林公司签订合同,已经取得了股权,是真正的股东,要求博挺公司解除与双林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收回股权并转让给东地公司。博挺公司辩称,东地公司是与东英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博挺公司与东地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博挺公司没有义务收回股权。况且,股权已经过户到双林公司名下,股权转让已经生效并且转让完毕,不可能再转让给东地公司。这时,南山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东英公司和博挺公司所操作的两个股权转让,都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其转让无效。
 
分析
1.       东英公司无权转让博挺公司的股权
   只有股东才能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转让股权。本案中股东是博挺公司和南山公司,而不是东英公司。东地公司应当与博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东英公司。这种失误一般是由于并购各方将控股股东与目标公司混为一谈造成的。
 
但是,东英公司无权与东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导致东英公司与东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在没有合同无效的原因的前提下,东英公司应当向东地公司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2. 博挺公司向双林公司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博挺公司向双林公司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南山公司的同意,也即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这种转让是无效的。南山公司提出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东地公司的失败显而易见:没有控制东英公司,追回700万元款项比较艰难,并且丧失了很多商机。其原因如下:
1) 东地公司没有理解股权转的主体,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2) 没有在款项支付上设定监管。如果东地公司与东英公司就股权转让金支付监管方式达成协议,先将股权转让金交付给银行或律师事务所,由该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作监管,在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由银行或律师事务所转付该笔款项,那么本案就不会如此复杂。
3) 没有约定出让方的违约或欺诈责任。如果东地公司与出让方约定了股权瑕疵的担保责任,比如足以限制出让方不良行为的巨额赔偿责任,出让方就不会导演“一女二嫁”的闹剧,东地公司也不会遭受如此重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的提出
    有前述案例,再结合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发现在股权转让时,主要存在下述法律风险:
 1. 不注意区分正确的股东,将股东与目标公司混同起来,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       不注意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3.       忽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4.       支付款项不注意风险。在没有第三方监管情形下,错误地将股权转让金支付给目标公司,而不是出让股权的股东;
5.       股权过户变更登记不及时。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不等于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果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会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使得受让方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
 
三、法律风险的管理及防范
 
根据前述法律风险,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处理或防范股权转让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 1. 准确辨别目标公司和股东,知道谁是交易主体,是转让股权的股东,把款项付给股权的实际拥有者,股东。
 
 2. 明确约定具体的股权瑕疵救济措施,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转让股权的股东未出资到位的,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当然应承担出资责任。
 
 3. 充分注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4.       支付巨额款项时最好选择第三方监管支付的方式。
 
5.       在实际获得股权之前设定对目标公司进行有效控制的条款。比如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并购方在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金后即应取得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全权授权书(注意该授权书的内容要写得详尽具体),掌控公章及财务印鉴。
 
6.       谨慎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款。合同不生效就不会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无法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并且在出现法律风险后无法救济。因此,我们要特别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只有在这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否则,这种条件未成就的合同仅仅是一纸空文。如: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并购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那么就表明签字盖章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可见,股权转让各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附加延缓或约束生效的条件,以减少风险。
总之,股权转让各方在获取各自利益的同时,尤其是对受让方而言,还存在种种若隐若现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有时可以让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遭受巨大损失甚至走向破产。但,只要股权转让方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法律把关、风险控制,还是可以在享受利益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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