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之间的矛盾?

  发布时间:2009/7/4 22:58:53 点击数:
导读: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公司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矛盾。该矛盾常常给股东自由转让所持股权带来烦恼。应如何处理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这些矛盾和冲突呢?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公司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矛盾。该矛盾常常给股东自由转让所持股权带来烦恼。应如何处理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这些矛盾和冲突呢?

    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条件是无效的,仅违反这些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理由是,(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各国公司法都明确宣示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对股权转让规定了一些条件。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股权转让采用的是“法定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不允许公司以章程形式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2)公司法在总体上呈现出强制法的特征,有关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关系到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实现,属于当事人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章程虽然不能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的条件,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违反这些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主要是公司的合同理论,即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客户之间的协议,参与公司的有关各方在塑造他们之间的合约安排时应当是完全自由或者原则上是自由的。 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观点则比较温和与统一,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对股权可转让性从本质上有不同的要求,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存在差异,各个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五花八门,对于违反章程有关的限制性规定进行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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