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09/9/11 15:25:39 点击数: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法》已作法定强制性规定的,按《公司法》执行。《公司法》允许公司规定的任意性事项,由本章程作出规定,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任意事项,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作出决定,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或法
人证书注册号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备注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⑺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⑻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产生。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决定;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聘请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向股东提出提案;
⑸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记。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不能低于《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决定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㈤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与相关人员组成,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程序按《公司法》第十章的有规定执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本章程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股东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0 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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