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及股东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09/9/15 21:07:29 点击数:
导读:(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从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

(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从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对于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应该从以下三个角度去理解: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这表明了股东会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地位。由于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代表着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其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选择管理者。它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的层次,掌握着公司的最高的权力,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就是公司法对股东会法律地位的界定,并由此决定了股东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法定方式,因此任何一个具有股东资格的人都有权参与股东会,并通过参加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来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因此,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法律机关,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即使是仅持有一股的股东,也有权通过参与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思,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无论出资比例大小,都是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出资比例高低,只能影响表决权的大小,不影响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
3、股东会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有时会做出比较灵活的规定,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会为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
(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职权、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及决议形成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由于股东会是由人数众多的全体股东组成,但股东会作为组织机构又必须形成自己统一的意志,所以股东会只能采取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股东会的会议方式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
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务的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是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会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职权两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行使下列法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同时该条第(十一)项肯定了公司股东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外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见,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总体上来说,弥补了以前立法的不足,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时间,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召集,对于临时会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召集会议的具体时间。
为了提高股东会会议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会决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及决议形成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两个法律条文肯定了股东表决权、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协议安排,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做出决议,另一种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加的规定,当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这是法律对股东会书面决议的认可,是出于对公司提高效率的便宜安排。
股东会的决议均采用多数决原则,即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代表表决权多数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附:北京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北京xx有限公司
()字第号
年月日,在延安东路号有限公司,召开年第x次股东会会议,公司股东应到m人,实到n人,符合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东会要求,股东会对以下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关于事宜。
大家一致认为:受让了股东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接受他为公司股东,对本公司发展更为有利。
因此,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
(1)同意受让股东持有的本公司45%股份;即日起接受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2)一致通过公司章程新修正案。
(3)全体股东共同选举任执行董事,任执行监事。
特此决议。
参加会议股东签名:
年月日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关于股东的权利问题,上一章已有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权利方面,与股份公司股东大体相同。如在自益权方面,有利益分配请求权(相当于股份公司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等。在共益权方面,有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代表公司向董事起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对董事违法行为的停止请求权等等。所以,对股东权利问题此处不再赘述,着重介绍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无论是设立公司的原始股东,还是在公司成立后,因转让、继承等原因新加入的继受股东,其股东资格的取得都是以承认公司章程内容,愿意接受章程约束为前提的。(2)及时、足额认缴出资,并承担出资填补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按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合法验资。这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其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得减少。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真实,从而保障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的法律基础。(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股东可以转让出资,但必须依法进行。关于股东转让出资问题的详细规定及具体操作,下文将有详述,此处不赘。

上一篇:对股东大会职权及股东表决权行使问题的思考 下一篇:股东会召集不合法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