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形式

  发布时间:2009/9/17 11:06:18 点击数:
导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后到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合并后,原来所有公司的法人资格都消灭,原公司都应当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吸收合并一般适用于强弱悬殊的公司之间,而新设合并一般适用于实力地位相当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的通常程序为:

  1、合并各方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2、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形成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因为公司合并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合并的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对于债权和债务的继承,《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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