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企业遇到了破产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9/9/22 22:22:51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里提到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将“可能性”,也规定了处理的办法。
依据这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也赋予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权利“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考虑到“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上述的一切,基础是如何理解“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际上,也就是如何判断企业达到了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
根据国际惯例,经过世界各国多年的实践,从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这套标准包括了三种测试方法,即“资产负债表测试法”、“现金流测试法”、“资本充足率测试法”。
资产负债表是大家接触比较多的。我国结束了以“资金平衡表”反映企业财产状况的时代以后,就在使用资产负债表。所谓“资产负债表测试法”,就是通过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但是,在做法上和会计人员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会计人员的资产负债表,要求总资产等于总负债。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总是平衡的。但是,在判断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的条件时,不是这样考虑问题的。在法律上考虑是否达到了破产,是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全部债务。假如总资产是1000万元,总债务是800万元,那么就是资产大于债务。但是,如果总资产是1000万元,其总债务是1200万元,那么其总的债务超过了总资产,就是人们常说的“资不抵债”。达到了资不抵债,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企业无偿付能力。
所以,看一个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使用资产负债表测试法,是比较简单、方便的。
但是,仅仅使用“资产负债表法”有时会发生判断错误。这个判断错误的价值取向是:尽量不作出企业破产的决定。如果实际上这个企业可以运转,并且是因为经营特点决定的,一时的资不抵债,就没有必要认定它破产。这种情况的一的典型例子是,一个新建的企业或者是以新开发的项目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企业,由于其现金流和产出有一个间隔,经过了一个资金运作的阶段以后,货币才能够回流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时总资产小于总债务,显然不能说这个企业没有清偿能力。这时就需要使用“现金流测试法”
例如,一个企业的资产有1000万元,负债只有500万,表面上看,总资产足以清偿总债务。但是,具体考察其资产的构成后发现,其资产是不能即时变现的,就是说,只有通过破坏性的拍卖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那么,这个企业也就是没有清偿能力的。试想,如果一个企业拍卖了它的厂房、主生产的流水线,虽然可以将固定资产变成现金,这个企业也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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