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发布时间:2009/9/22 22:39:44 点击数:
导读:(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停止条件,又成为延缓条件和生效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到来作用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而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如果附有停止条件,则破产债权并未真正生效,因此不得主张抵消。但是该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将相当于应抵销债权额的金额提存,提存后停止条件如果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成就,则将提存金额支付给该破产债权人;如果条件未成就,则按破产分配分案规定的比例,付给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所应分得的金额。

(5)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行使抵销权。

解除条件刚好与停止条件相反,在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一直生效,而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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