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发布时间:2009/9/4 10:24:45 点击数:
导读:一)要约1.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发盘”、“发价”。2.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人须特…

一)要约

      1.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发盘”、“发价”。
 
      2.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人须特定。(4)一般情况下,须向特定人发出。此条件不是必备条件,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也可能形成要月,如电车、渡船等。
 
      3.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意思表示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寄送的假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为要约。
 
      [案例1] 广厦建筑公司急需钢材,分别向甲钢厂和乙钢厂发出E-mail:“我公司急需2号线钢100吨,如贵厂有钢,请于见信之日起2日内回信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人前往验货并购买。” 甲钢厂和乙钢厂收到信后均向广厦建筑公司回信,并向广厦公司提供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厂在回信的同时,又将钢材装车运往了广厦建筑公司。此时,广厦建筑公司已派人到乙钢厂验货并订购了100吨钢材。因此广厦建筑公司拒收甲钢厂的钢材。甲钢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广厦建筑公司发出的E-mail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因为没有说明价格,因此内容并不具体确定。甲钢厂的起诉不应得到发源地支持。
 
      [案例2] 永春一建公司诉永春煤炭公司工程评标办法与招标说明书不一致致其退场要求重新定标案(要约与要约邀请)
 
      2002年6月,煤炭公司经批准决定动工兴建永春县乡镇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大楼。6月8日,煤炭公司委托永春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建公司、泉州公司、永春县建筑工程公司、中扶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四家二级以上建安企业发出工程招标邀请(说明)书。上述四家公司均按招标说明书要求把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同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6月27日,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召开了开标会议。会上,一建公司提出招标单位在会上公布的评标办法与招标说明书相关的部分内容有变动,要求更改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经评标小组讨论并征求了各投标单位意见后更改了评标办法的部分条款,但一建公司仍对评标办法中优惠条件即优惠率计分方法等持有异议,认为评分办法不公平,当场提出不能接受评标小组的意见和办法,声明不参与开标、评标、定标,遂中途退出会场。后评标结果为泉州公司为中标单位,公证机关对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作出公证。开标会后,一建公司领回投标保证金。2002年8月12日,一建公司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招标单位煤炭公司违反招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约招标,极大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理由,请求确认被告煤炭公司的评标、定标行为无效,重新予以评标、定标。
 
律师评析:
 
      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邀请(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对招标单位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永春一建公司请求确认被告煤炭公司的评标、定标行为无效,重新予以评标、定标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永春一建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准备了投标,而招标单位擅自变更招标说明书中的内容,给永春一建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永春一建公司可以追究招标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诉请法院判令招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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