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承租人丧失索赔权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09/9/4 10:56:36 点击数: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直接享有索赔权,但在我国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无外贸经营权,即使其参与购销合同的洽谈,但是其对外既未出名,也未出资,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无权直接对外索赔,外商也不会理睬…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直接享有索赔权,但在我国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无外贸经营权,即使其参与购销合同的洽谈,但是其对外既未出名,也未出资,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无权直接对外索赔,外商也不会理睬承租人的索赔。  故承租人只能通过出租人对外索赔,出租人不得以免责特约推卸责任,至少必须出面协助承租人索赔。假如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对标的物提出质量瑕疵的异议后,不对外索赔,致使超过索赔期而不能对外索赔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向出租人退货,并主张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假如承租人不主张解除合同,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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