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私募投资中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

  发布时间:2009/9/4 17:41:42 点击数:
导读:作为风险融资交易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授予优先股投资者就公司的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对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进行股份转让设定限制。  优先购买权防止了不…

作为风险融资交易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协议授予优先股投资者就公司的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对关键持有人向第三方进行股份转让设定限制。

  优先购买权防止了不受欢迎的第三方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各关键持有人在协议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予公司和投资者以提供给拟订受让人的同等价格和同等条件购买其拟进行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和次优先购买权。关键持有人在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前应向公司发出拟转让通知,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和对价形式等有关拟订转让的重要条款以及拟订受让人的身份。公司则须在收到拟转让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0-30日)发出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并在短期内进行交割。

  协议可以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定“全有或全无”的参与要求,意为公司和投资者必须认购拟转让股份的全部,否则公司和投资者即被视为丧失优先购买权,而关键持有人即可自由地以不低于拟转让通知所述的条件,向拟订受让人出售全数拟转让股份。该等规定可有效减轻关键持有人的负担,而在第三方仅对控股权感兴趣的情况下,该等规定对控股关键持有人而言具有特别的价值。

  共同出售权允许投资者参与股份出售并分享回报丰厚的出售收益。行使共同出售权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仅允许未行使次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参与出售,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为关键持有人拟出售股份的总数;二是允许所有投资者参与,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为公司和投资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剩余的拟出售股份数量。

  共同出售权的行使条件是关键持有人拟转让的股份未被公司和投资者根据优先购买权全部购买,且将向拟订受让人出售。在该等情况下,各投资者有权行使该项权利,并按比例参与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但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售股份的关键持有人发送有效通知。通知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共同出售权的有效行使。

  投资者根据共同出售权参与出售的可出售股份数的常见计算方式为:关键持有人拟转让的股份数×[(该投资者在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完成前所持有的股份数÷(全部投资者在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完成前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 关键持有人的转让股份数)]。

  在实际操作方面,为了确保共同出售权的行使以及对关键持有人拟订转让的有效参与,投资者应在行使共同出售权后,于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进行出售的关键持有人送达妥为背书的向拟订受让人转让的股票,其股份数量为该投资者选择纳入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的普通股数量,或该投资者选择纳入关键持有人的拟订转让的当时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数量。该股票应在股份出售交割时转让给拟订受让人,而出售股份的关键持有人应向参与出售的投资者支付出售股份的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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