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09/9/5 11:19:36 点击数:
导读: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评述]当局出台此文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征税。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

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

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8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A企业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决定B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所以本方案A企业具有相当的操作主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方案并不能将享有的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确认为股息性所得。未分配利润可以进行分配毋庸置疑,但盈余公积的处置却受到诸多的限制。一是盈余公积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二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里我们采用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法,并给盈余公积留足法定的余额。

本方案具体操作如下:1.将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全部进行分配,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股利”科目;

2.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300×80%),贷记“投资收益”240万元。

本方案A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投资成本=1600+300×80%=1840(万元);

投资转让收入=4000-(1200×80%)=304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3040-1840=120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0×33%=396(万元);

股息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未进行利润分配时相比,本方案节税396万元;与方案一相比,多缴纳税224.4万元。

将方案一与方案二进行比较,虽然方案一节税较多,但其操作中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而增大了难度。所以,我把方案一称为比较理想并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的方法,将方案二称为比较实用的方法。

本方案利用企业获得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所得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展开筹划举例。本文首先明确了可进行纳税筹划的条件。其次,在分析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具体筹划方案,并一一分析了两个筹划方案的优劣点与操作上的难易程度,这些反映出了本文作者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功底。

需要补充的是,在方案二中作者提到: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

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0万元。这样处理在税法上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实,这种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是源自于《公司法》,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也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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