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审批

  发布时间:2009/9/5 11:06:52 点击数:
导读:问:我们是一家商贸领域的中央级国有总公司,我公司的一个二级子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为总公司的一级子公司,占其80%股权;另外一个股东为总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该总公司的另一个二级子公司,占…

问:我们是一家商贸领域的中央级国有总公司,我公司的一个二级子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为总公司的一级子公司,占其80%股权;另外一个股东为总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该总公司的另一个二级子公司,占20%股权。现该二级子公司拟将其上述20%股权全部转让给总公司的另外一个全资子公司,问题是该运作事宜是否涉及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涉及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敝所以往的经验,上述转让安排需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一、若该股权转让事项为总公司内部各级子公司间的无偿划拨,不涉及向非国有经济成分转让国有资产,则无须贵公司财政主管部门,即财政部的审批。但相关董事会须对该转让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并在此基础上在财政主管部门履行财政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若该股权转让事项为总公司内部各级子公司间的有偿转让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不涉及向非国有经济成分转让国有资产,亦无须贵公司财政主管部门,即财政部对该转让事项的审批。但贵公司须就该转让事宜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即外经贸部)审查同意后向财政部提出立项申请,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并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作出确认。之后的程序与第一种情况类似,亦须履行财政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若第二种情况所涉及有偿转让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是转让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则不须进行上述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批复和评估结果确认程序,直接办理财政登记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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