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基于格林柯尔事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9/9/5 23:57:40 点击数:
导读:尽管我国公司立法与证券立法有了较大发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小股东权益受到占优势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本文通过对近期备受关注的格林格尔案的分析,探求实践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

尽管我国公司立法与证券立法有了较大发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小股东权益受到占优势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本文通过对近期备受关注的格林格尔案的分析,探求实践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引言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而言,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资金的迅速筹集,从而快速扩大企业规模与影响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实力。由于上市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吸取闲散资金,其投资者往往由大量的社会公众构成,其企业经营业绩往往与社会不特定的分散投资者联系在一起。由于所有者的极度分散与控制者的相对集中,在上市公司中极易出现控制公司的大股东侵害分散小股东的情况。据统计,截至2005年中期,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9.2%,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全部完成,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依然超过40%。在这种国情下,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决策,通过掠夺小股东来维护自身利益。尽管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这类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不断损害小股东的案例仍屡屡发生,因此,探讨在实践中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为已谋取私利而不惜牺牲小股东利益的个案显得尤为必要。
   二、案例介绍
   格林柯尔案,作为2005年中国极富影响的诉讼案件,为扶植和壮大其一手创立的格林格尔系,顾雏军不断挪用和侵占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使其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是近年备受学术界和媒体关注的小股东受侵害的典型个案。
   2001年,顾雏军所控制的顺德格林柯尔出资3.48亿元,收购了当时国内冰箱产业四巨大之一但深受财务危机困扰的广东科龙电器20.6%的股权。成功入主科龙电器后,顾雏军在2002年神话般地实现科龙“扭亏”,并于2003年使科龙ST摘帽。2004年,科龙电器在冰箱行业、汽车领域展开一系列运作,完成所谓的“格林柯尔系”。
   2004年,深交所联合香港联交所对科龙电器财务问题进行核查,核实科龙电器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2005年,广东、江苏、湖北以及安徽四省证监局对格林柯尔涉嫌违规挪用科龙电器资金进行调查;2006年7月,证监会对科龙电器作出行政处罚,对顾雏军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2007年,顾雏军因涉嫌刑事犯罪接受法院审理,审理尚未完结。
   三、格林柯尔案分析
   在科龙事件中,顾雏军正是利用了科龙这一上市公司为平台,通过各种精心设计与安排,规避法律,瞒天过海,不断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
   (一)股权设置的安排
   在资本市场上,人们习惯将同属于一个实际人所操控的多家公司,称之为“系”顾雏军所一手安排的各项手法均围绕着“科龙系”和“格林柯尔系”展开。科龙系主要由数家上市公司和各地子公司所构成,为顾雏军通过收购等方法打造而成;而格林柯尔系则由顾雏军等人在境内外设立的私人公司所组成。
   根据一般原理,大股东是指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而小股东则指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的股东。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今天,判断某个或某些股东是否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不能采取完全量化的方式。持股比例占公司资本总额51%的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但在实践中,股权广泛分散的公司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甚至更小比例的股份的股东就可以控制公司。顾雏军在格林柯尔当中的股东安排,就是利用了公司控制权的基本原理。
   在格林柯尔事件中,顾雏军正是利用入主科龙的机会,取得科龙电器的大股东身份,随后以各种欺骗性的手法在资本市场上以科龙电器为平台,一步一步地进行他的收购计划,收购和直接投资的资金累计近10亿元,拥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28家分公司。同时,科龙还成为顾雏军的融资平台,通过在各地注册的格林柯尔企业,收购了美菱电器、亚星客车、襄阳轴承等其他3家上市公司和境内外一批企业,打造了资本市场上广受关注的“格林柯尔系”。在随后的一系列收购中,顾雏军建造了一个层次分明,易于控制的“格林柯尔系”。
   对于企业链中下端企业的选择,顾雏军也是有着精心设计的。2001年至2004年的时间内,顾雏军收购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国有上市公司并且收购交易定价相对较低。收购的上市公司都是品牌信誉良好但是经营出现困难的公司,比如科龙、美菱、亚星、襄轴等。1这些被收购的对象,基本都是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时代背景下急于退出的企业。这种时机的把握和对象的选择让顾雏军在随后的系列关联交易中奠定了成功的基石。在控制权的收购上,顾雏军往往收购30%以内的公司股份,既有意规避了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收购规则中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又保持着对收购对象的相对控股。
   (二)关联交易频繁
   关联交易,指发生在关联人士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关联交易从积极角度而言,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合理扩大企业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增进财务管理效率,阻隔风险;但是从其消极影响而言,则往往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或者将上市公司作为“垃圾箱”,损害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更甚者,将上市公司作为“避风港”,将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最为有效的武器。
   在顾雏军大量收购上市公司的之后,是上市公司与原来控股的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的数额巨大,交易内容多为对原控股公司欠上市公司的债务的安排,公司的商标、土地使用权等往往作为抵偿债务或者交换上市公司应收帐款的条件。例如在收购科龙电器的过程中,股权转让前,科龙电器披露了与顺德市容桂镇政府及其控制的科龙原大股东容声集团进行的巨额关联交易,数亿元的大股东欠款不能归还。科龙此前却没有对此进行应有的信息披露。2002年科龙电器公告了与容声集团关联交易的结果,显示容声集团对科龙电器欠款高达 12.60 亿元。大股东拖欠的债务却成为顾雏军讨价还价的砝码。最后,通过关联交易,科龙电器免除容声集团的巨额资金占用费,而顾雏军将收购价格从5.6亿元降至3.48亿元,收购款交给已控制的科龙电器,代容声集团偿还所欠关联欠款。
   (三)公司独立董事缺位
   2001年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从目前对众多家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来看,在有效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业绩等方面独立董事没有设想中的优秀表现,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
   2005年7月,一位仅持有科龙电器100股的小股东严义明向社会公司征集投票权,目的在于罢免科龙电器的3位独立董事,引发各界对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的关注,并促使人们开始检讨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科龙电器此前一直存在的关联交易、成本列支、延迟预亏的问题,均发生于三名独立董事陈庇昌、李公民与徐小鲁的任职期间,但均未发现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尽管外界从顾雏军收购科龙电器开始就存在着不少疑问,郎咸平指证顾雏军操纵科龙假报业绩,甚至于在证监会调查科龙违法活动之时,三位独立董事均没有任何意见。同时,资料显示三位独立董事长期不参加董事会,更不用说为公司独立利益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了。种种迹象表明,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在职期间未有尽到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沦为大股东操纵的木偶,在公司内早已形成虚设。
   四、完善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考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有众多学者对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提出了大量的具体的意见,最主要的建议集中于公司治理内部。
   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在对大股东进行权力限制或义务增加的同时赋予小股东部分特殊的权利,诸如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试行小股东异议估价制度等等。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我国法制环境的不完善,独立董事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独立董事独立性不高、不真实,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机制不完善,信息问题无法解决等制约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效用。在这其中,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最突出的问题。但这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中介机构来解决。
   完善监事职能,扩大监事会的权力。使其可以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效果,决定董事会年薪和经理层的奖惩制度,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的检查监督职能。
   明确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具体规定大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诚信义务的切实落实。
   (二)加强公司外部监管
   从格林柯尔事件来看,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增强了公司内部治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依然频繁发生,违规的关联交易仍然屡禁不止,信息披露虚假现象仍然不断涌现,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案例仍然层出不穷,需要重视检视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
   证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完善是解决法律失灵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中国证监会的定位与权力配置存在着先天不足,一方面,证监会既是市场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同时还是监管者,客观上无法做到完全独立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证监会的执法受到政治性因素的影响较大,过于强调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往往忽视了小股东的利益。其次,在具体的执法个案中,证监会执法的软弱无力,不能果断处理相关事件,也受到诸多学者的批评。对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的处理,也没有给予足够严厉的惩处,致使违法者机会成本很低,更多的潜在违法者不惜以身试法,以小博大,存在投机心理。再次,证监会执法效率低,水平不高也是被众多学者所诟病的问题之一。我国证监会对突发事件缺乏足够的应付能力,导致处理周期过长,内部机构缺乏良好的运作机制,面对数量巨大的举报案件无法及时处理。格林柯尔事件中,顾雏军从收购科龙开始就处于媒体与学术界的公开争议之中,长达四年的非法控制、挪用资金、关联交易的过程,证监会都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充分说明了证监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要克服以上的问题,必须对证监会加以完善和改革,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监管的理念;突破证监会的行政依附性,设立独立规制委员会;突破证券监管行政监管为主的模式,促进证监会、法院和人大在证券监管中的协调、合作及监督;放松政府管制,加强自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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