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09/9/6 0:14:35 点击数:
导读:去年,上海陆家嘴中央公寓的小股东耀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该楼盘的真实情况提出疑问,央视《新闻调查》就此事制成的节目“中央公寓的秘密”并于4月23日播出。(《小股东耀国能源质疑陆家嘴操纵成本》作者:…

去年,上海陆家嘴中央公寓的小股东耀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该楼盘的真实情况提出疑问,央视《新闻调查》就此事制成的节目“中央公寓的秘密”并于4月23日播出。(《小股东耀国能源质疑陆家嘴操纵成本》作者:郝倩<URL:http://www.china-cbn.com/s/n/000004/20070426/000000064548.shtml>) 

由此,有必要关注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权利问题,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问题。

一、出资。

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与股东出资义务相对应的的股东权应予限制,如分红、处分重大财产的表决权。

二、股份回购。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对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即多数股东不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否则,异议股东可以请求赔偿。

三、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董事控制股东会并yu以合法的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从事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主张此决议无效并要求赔偿。

四、正当目的。

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有正当目的。

正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盈余分配、进行清算准备、印证公司高管人员的侵权行为及股东之间失和、发生难以协调的纠纷等。

五、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公司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会计报表作假相对容易,关键在于股东的目的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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