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受让方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09/9/6 0:48:59 点击数: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受让方的法律风险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风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1、应当经过其他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受让方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向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答复期限是三十日。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数,不是股权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2、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求对内转让的条件与对外转让的条件相等,包括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

“同等条件”必须以股权外部转让合同为必要前提和依据,在外部转让合同条款确定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外部受让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二、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特别约定的风险。

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只要公司章程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三、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差距的风险。

股东的出资成为公司法人的资产,股东取得了股权;股权产生后,其价值脱离了注册资本而依存于公司资产的损益而变动;股权价值可能数倍于原始出资,也可能因公司亏损而贬值,甚至一文不值。如果不能准确地核定公司的净资产,必然存在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

审计是确定公司的净资产的有效途径。

四、出资瑕疵的风险。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公司资本不存在瑕疵,事实上,存在着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即使存在出资瑕疵的现象,只要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就依法成立,股权伴随着公司的产生而产生,并可以对外转让。

如果存在出资瑕疵,原始股东就产生了消灭瑕疵、补足差额的责任,全体原始股东对非货币出资瑕疵有连带承担填补差额的责任,同时也说明了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符。

五、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的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参照上述规定,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须经质权人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方的收益权、处分权受到限制,受让方期待取得股权的愿望可能无法实现。

六、夫妻共有股权或他人共有股权的风险。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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