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也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篇)

  发布时间:2009/9/6 0:56:56 点击数:
导读:根据目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分以下几种情形:1,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股东未出资,也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则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没有履行合同,该受让方不具有股东地位。2,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股东未出资,也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则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没有履行合同,该受让方不具有股东地位。

 

2,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东名册上也记载了受让人名称和股权份额,或有股权证明,但未进行股权登记。此种情况下,该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内部应予以确认;对外则不具有股东地位。转让人可以起诉受让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3,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并已经进行了股权登记。则该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应予以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2003]民二他字第4号答复)。主要理由是股权股权登记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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