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看待注册资本

  发布时间:2009/9/6 10:43:19 点击数:
导读:在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中,有一项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于2006年元旦实行的公司法给有志于投资兴业的人们带来了好消息: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了。设立有限公司只需三万元,如果注册资本数额较大,首付20%也…

在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中,有一项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于2006年元旦实行的公司法给有志于投资兴业的人们带来了好消息: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了。设立有限公司只需三万元,如果注册资本数额较大,首付20%也可以成立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变成500万元,仅是过去的一半。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降低给闲散的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分期缴纳更是鼓舞了人们的投资信心。广受异议的最低注册资本过高、法定资本制寿终正寝。
  多年来公司资本的意义一直被表述“是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惟一担保,对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精神指导下,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过高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使投资公司成为国有投资主体和少数富人的专利,剥夺了所有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自由。再加上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有创业雄心的人摇摇头,止步了,头脑灵活的人想出了点子,有人“借鸡下蛋”,也有中介机构帮助作假以过验资关。抽逃出资,虚假验资成了公开的秘密。
  其实,注册资本能在多大程度上负载担保功能,在高门槛下,对外公示的资本信用是否真实?形形色色的公司破产,债权人遭受巨大损失,人们越来越发现:100万的公司不一定比10万的公司更安全,注册资本的多少其实不能代表企业的信用高低。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的法定资本制在付出巨大成本、牺牲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同时,也未能充分实现保护债权人的目标。
  “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公司越有实力,公司越有信用,我对这个公司越放心”。百姓就是这样理解资本信用。殊不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等于净资产;经营中净资产是个变量,有时会因财富积累大于注册资本,有时会因经营失败而少于注册资本。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减资,只要不违反公司法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因此,“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是一段历史。”(赵旭东语)再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的“财产”,在公司破产偿债时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是两码事。即使营业执照上有巨额注册资本,但只能说明公司成立时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即使公司发生减资,减资和减资登记之间也有时间差。可见,公司注册资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资信水平,只在公司成立的瞬间具有意义。以资本作为信用基础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
  真正使债权人可以信赖的是有资格的审计部门在公司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后,由恪守职业道德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以及净资产的可变现性,当然还有赖于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责任的履行。所以对百姓而言,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能绝对看它注册资本多少,更重要是要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而且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财产不多但讲信用可信,财产很大不讲信用不可信。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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