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到位 减资违规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9/6 10:49:28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1997年8月A、B、C三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D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120万美元)。按照D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认缴出资为人民币460万元,其余由B、C两家公司分担。D公司成立后开始生产经营,至2001年11月…

【案情简介】1997年8月A、B、C三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D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120万美元)。按照D公司章程规定: A公司认缴出资为人民币460万元,其余由B、C两家公司分担。D公司成立后开始生产经营,至2001年11月30日B、C两公司出资到位,A公司出资只到位80万元。由于A公司应认缴的出资迟迟不到位,严重影响了D公司的生产经营。为了维持生产经营, D公司于2001年7月向自然人F借现金129500元,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每万元月息200元。同年5月29日,D公司在工商局将注册资本由120万美元变更为24.1万美元。D公司向F借款后至2005年12月30日只为其进行利息结算挂账,但未付款。2007年7月F向D公司催要借款未果,对D、A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D、A两公司归还借款本息265980元。

【诉辩观点】原告F诉称:1、原告与D公司的借贷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方应当归还。2、D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减资当属无效。3、A公司作为D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其尚有380万元未到位,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A辩称:1、D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其所欠债务应由其自行清偿与A公司无关。2、A公司对D公司应认缴的出资已于2002年5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出资为57.4万元人民币,A公司已出资80万元人民币不存在出资不足的问题,对D公司所欠的债务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二审认定原告F与被告D公司的借贷协议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D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因程序违法,属非法减资。判决D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F借款本息265980元;判决A公司在D公司到期不能清偿时其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D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董事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是否合法;A公司是否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公司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必须依法进行。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该案中D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做出后不到五十日就进行了工商登记,且减少注册资金的公告于2002年5月28日在《枣庄日报》上登载一次,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这是其一。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D公司的董事长郭某某已于2001年冬去世,但在2002年4月20日的董事会纪要和董事会决议中均记载由“董事长郭某某委托宫某某召开董事会”。该记载显然是虚假的,该董事会议的召开和决议当属不合法。第三,D公司变更登记后的股东有三家,但其中一家股东在1996年5月就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已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东。

二、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中规定:“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本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该案D公司于2004年即已歇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A公司做为主要投资人没有足额认缴出资,D公司虽然在工商局变更减少了注册资本,但因其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减资,A公司应依法承担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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