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抽逃出资的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9/9/6 11:33:53 点击数:
导读: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如《公司法》第201条所指之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如《公司法》第201条所指之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抽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权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次情况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51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 抽逃出资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资金的,已经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3、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楚责任。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也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之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具体来说,第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第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明确,由于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违法行为,其他股东通常并无过错,加之,《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主要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之情形,因此在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清偿时,不应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但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所在。正是因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多以隐蔽的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诸如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所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难免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为此,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此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诸如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即可认定其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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