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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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事部门:
1、公司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股东人数为2-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或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