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9/9/6 9:40:05 点击数:
导读: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合同、章程;
6、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100元。
(2)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五、提示说明:
(一)、服务对象:法人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令第6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五)、办理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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