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税收金融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9/7 21:23:40 点击数:
导读:第一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

第一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继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企业有来源于开发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若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被继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本行政区域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第十四条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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