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六个步骤

  发布时间:2009/10/21 23:12:51 点击数:
导读: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称“资产并购”,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称“资产并购”,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六个步骤:

1、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2、拟出售资产的评估;

3、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作出同意出售资产决议;

4、公告债权人;

5、报批;

6;工商登记。

其他相关规定

1、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2、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五)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六) 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七)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八)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九)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4、申请人或申报人报送文件,应依照本规定对文件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5、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律师提示} 文件规范、齐全;和审批、登记机关有交流能力,使报批、登记尽可能一次性通过,避免流程反复是关键。而要做到这点,必须从讨论并购方案时就将工作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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