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09/11/17 21:53:37 点击数:
导读: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本课题是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2005253)》…

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
(* 本课题是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2005253)》。课题组负责人欧锦雄,课题组成员: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


前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了达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高等政法院校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并积极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全面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我国现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仍沿用传统法学教学的模式,只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训教学。目前,高等政法院校也开展了一些法律实训教学,但是,其法律实训教学一般仅是某门法律理论课中的一个教学环节,很多高校并未独立设置有法律实训课程。
目前,国外开展的法律实训教学主要是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它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采用了这种法律实践教学方式。自1992年以来,我国的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也开设了这一课程,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诊所实训教学。
从这些高等政法院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看,他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法律诊所实训无法普及,大多数学生不是该课程的受益者。在政法院校里,学生数量大而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相对较少,因此,仅有部分学生可以参加法律诊所实训。(二)学生无法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从实训内容看,由于学生无办案资格,因此,学生无法锻炼各诉讼角色在法庭上的各种法律技能。既然法律诊所课程不能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也不能让大多数学生成为受益者,因此,这一课程不是理想的实训课程。为此,高等政法院校应深入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活动,创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
法律实训的常见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等。高等政法院校可以根据这些常见的实训方式创建《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高等政法院校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由于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重复性、自主性和易普及性,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并能使所有学生受益。因此,我们在创建这些综合实训课程时,应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主,法律诊所实训为辅”为指导思想来确定实训课程内容,并构建法律实训课程。
《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是这一实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4年10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成立了《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课题组,并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切入点开展了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后来,这一研究课题成为了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该教学改革项目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立起完善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系统地培养学生在刑事方面的法律职业能力。从远期目标看,让“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成为范例,创建《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使高等政法院校能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通过一年半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目前,本教学改革项目已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1)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实施方案;
(2)制定了《刑事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大纲;
(3)公开出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
(4)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标准;
(5)建立了刑事案件卷宗库(实训项目)。[建立了4个案件2800多册刑事案卷(原始的刑事卷宗的复印本)的刑事卷宗库,同时,编写并公开出版了一本《刑事案件卷宗汇编》]
(6)建立了法律实训用的音像库;
(7)完善课堂教学内容和探索了法律实训教学方法;
(8)制定了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9)购置了相当数量的法官袍、律师袍、检察官服、摄像机、DVD机等实训用的物品和设备,加强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10)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从前述已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已具备了一门完整实训课程的构成要素:(1)教学大纲,(2)教学实施方案,(3)教材,(4)成绩评定体系,(5)实训项目。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实践,这一实训课程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经过实训后,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因而,这一实训课程得到了学生的好评。目前,我们建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具有以下特点:(一)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开展实训教学。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仅为辅助性的实训教学活动。从实训教学实践看,由于条件限制,大多数教师仅开展了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但是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二)以4至8个性质不同、案情各异的刑事案件卷宗为基础构建实训项目体系和确定实训内容,(三)以具体的刑事案件卷宗为载体由指导老师传授各诉讼角色在各诉讼阶段的办案知识和技巧,以及撰写法律文书和办案材料的知识。(四)通过模拟法庭庭审实训活动锻炼各种法律技能。(五)实训内容由指导老师自主安排,(六)实训可以普及到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使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均成为受益者。从这些特点可知,这一实训课程克服了法律诊所课程所存在的缺陷,它是一门能较好地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训课程。
我们所创建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所构建的实训教学体系,与法律诊所课程相比,我们认为,这一实训教学体系应更适合我国国情。为了便于争论,我们将这一实训教学模式定名为“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注:我院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长岗片区)。下面我们将“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的情况予以总结,并期望与法学教育界同仁一道讨论法律实训的问题。

一、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
自2004年10月起,本课题组就开始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策划和准备工作,2005年2月正式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并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本课题组的成员包括欧锦雄、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等13人,全部为本院刑法教研室教师,课题组成员稳定,协作精神很好。在课题组成员里,有1名教授,4名副教授,6名讲师,2名助教。其中,8名教师为兼职律师。课题组的大多数成员长期从事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在创建法律实训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围绕着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实训方式、实施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实训项目、模拟法庭实验室、实训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训课程成绩评定等方面问题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一)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确立
任何一门课程均有其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课程开发的指针,因此,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成绩评定标准、编写出实用性强的教材以及找到科学的教学方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以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而确立。我们认为,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理论知识的教育以外,还应重视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据此,我们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明确其教学目标为: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具体而言,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各种技能和知识,例如,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审讯能力、各种案件的调查能力、笔录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对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制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等。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我们始终围绕上述的教学目标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训教学活动。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训方式
法律实训课程具有其独具特点的实训方式,常见的实训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模拟谈判、合同拟制、法律诊所、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由于本课题组是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为例开展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因此,我们认为,以政法院校校内的教学资源为主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两种:刑事模拟法庭和刑事法律诊所实训。
刑事模拟法庭是指以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已观摩过的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是一种可以让所有学生均能受益的实训方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以刑事卷宗为载体,将各种抽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活生生地运用到办案活动中去,从而激活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可见,刑事模拟法庭是一种较好的综合实训方式。
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是指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训方式。这也是一种能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实训方式,但是,这种实训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学生没有律师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因此,有关律师在法庭上的各种能力不能锻炼,有关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同样也不能锻炼,学生只能观摩其跟随的教师的办案活动,并做一些辅助工作。此外,由于各高校扩招,法学院校学生数量相当多,而且有律师执照的教师较少,因此,只能让少部分学生选修法律诊所实训课,大多数学生不能成为法律诊所教学的受益者。此外,因为教师无法控制法律诊所实训时间,因此,课程安排冲突难以避免。可见,刑事法律诊所实训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综观上述两种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我们认为,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应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主,刑事法律诊所实训仅宜适度开展。
(三)法律实训课程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它涉及了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因此,本课题组经过多次讨论后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施方案,在该实施方案得到学院批准后,本课题组即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课程创建活动。这一课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2)实训方式,(3)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专业、具体班级以及课程安排顺序,(4)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安排及指导方法,(5)该课程教学时数的安排及教师工作量的计算,(6)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7)实训成绩的评定,(8)时间安排,等等。
教学大纲是明确该门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范围、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时数、考核等方面内容的教学性纲要文件。针对法律实训课的特点,本课题组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教学大纲,这一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大纲说明”,它包括(1)制定该教学大纲的依据,(2)该教学大纲的适用范围,(3)教学目的和要求,(4)实训方式,(5)教学组织。第二部分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第三部分“实训内容”,共计四个实训单元,第四部分“教材和参考资料”。
在这一教学大纲中,第四部分“实训内容”是这一大纲的核心部分,其实训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每一实训单元包括以下内容:(1)实训项目,(2)实训教学时数,(3)实训目的,(4)实训内容,(5)场地要求,(6)实训设备和物品基本要求。
(四)法律实训课程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编写
教材是一门课程的重要组成要素。由于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建设,因此,本课题组编写了《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在编写这一教材过程中,我们查找了大量的资料,但是,尚未发现我国曾出版过专门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材,为此,本课题组成员在经过研究、讨论后确定了本教材的框架和内容安排。为了使这一实训教程更具实用性,本课题组深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和资料。
由于我们所确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践方式主要是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仅适度开展,因此,《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刑事模拟法庭方面的内容。该教材共包括三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第三编法律诊所。
第一编总论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概念及其特征,2、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的目的和意义,3、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4、《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5、实训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的主要内容:1、刑事模拟法庭概说,主要包括:刑事模拟法庭的概念及其特征、刑事模拟法庭的分组[一个模拟法庭可分四组: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2、刑事审判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附刑事审判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3、公诉(检察)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公诉(检察)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4、辩护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辩护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5、综合组的职责及其具体工作,综合组的成员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的扮演者。
第三编法律诊所的主要内容:1、法律诊所实训教学概述,2、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的基本内容。
该教材以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撰写,并附了大量的法律文书范例和法律工作提纲范例,呈现了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这本教材符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需要。
为了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能更好地查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会分析法律和适用法律,我们还编印了《刑法汇编》和《常用实训法律(刑事诉讼法部分)》两本实训教学辅助资料。在这两本教辅资料里,我们收集了实训所需的常见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让每一位学生均能在有限的实训时间里基本上能查到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实训教学中,我们教会学生查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提高了实训效果。
(五)刑事案件卷宗库(实训项目)的建立
实训课必须有实训项目。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实训项目是指实训教学中所选用实训课题。刑事模拟法庭实训的实训项目是指用于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这些实训项目的最重要、最基础的信息载体是刑事案件卷宗。既然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就应建立一个充足的刑事案件卷宗库。为此,本课题组专门到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搜集较适合教学需要的刑事案件卷宗,经过遴选,我们选取了四个已生效的刑事案件卷宗作为我们的刑事案件卷宗库的教学卷宗。这四个卷宗的类型是不同,它们分别是:(1)单人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2)共同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3)上诉审刑事案件,(4)疑难刑事案件。我们将这四个刑事卷宗完全复印回来(包括卷宗里面的各种证明材料、法律文书及其他材料)。我们将这四个卷宗里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案中人的名字以及地址全部改成虚构的名字和地址(用修正带或涂改液覆盖原材料的名字和地址),但其他情况保持不变,之后,我们将这四个案卷的复印件拿去保密条件较好的印刷厂印刷,每个卷宗均印制520本。这样,刑事法综合实训课开设的初期,我们建立的刑事卷宗库共计有2800本卷宗。在教学中,每个学生均能使用一本刑事卷宗,从而保证实训课的顺利开展。
在开展了一个学期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后,我们发现仅有四个案件作为实训项目还是不够的。在教学中,我们发现同一个刑事案件在一个班开庭超过两次后,学生会感到单调,从而使实训兴趣减弱,此外,这些案卷是以原始材料复印后直接印刷的,学生在用后需马上归还学校,一些学生提出,希望将这些卷宗保留下来,以作为个人今后继续学习的资料。基于这些情况,本课题组又到法院重新搜集另外四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1)单人犯罪一审案件,(2)共同犯罪一审案件,(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二审案件],并对这些案件卷宗进行适当改编,根据教学需要增加或减去一些情节,编写了《刑事案件卷宗汇编》一书,并公开出版,从而大大地丰富了我们所建立的刑事案件卷宗库。
(六)法律实训音像库的建立
审判观摩是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审判观摩包括法庭现场观摩和审判录像观摩。审判观摩的最好方式是法庭现场观摩,但是,由于法庭现场观摩需要法院同意,同时受到时间、地点等方面条件限制,因此,经常性地开展法庭现场观摩是不现实的。为了保证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可控地、有序地开展,我们需要建立刑事法实训音像库,通过有目的的、经常性的审判录像观摩,让学生了解法庭审判中的种种情形,以更好地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在建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中,本学院在我们课题组的要求下,向国家法官学院购买了数十个案件的《中国法庭》教学录像光盘,其中有十多个刑事案件审判录像光盘。同时,我们也录制了法院到我院开庭的审判录像。在这一年多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活动中,我们共录制了近100场的刑事模拟审判活动录像,这些录像也是较好的实训教学资料。可以说,我们建立的实训音像库已能基本适应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需要。
(七)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主要方式是刑事模拟法庭,因此,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模拟法庭实验室应包括的基本物质要素有:(1)场所,这一场所适合安排法庭审判各参与人的席位,具有相当数量的观众席位。(2)完备的音响设备、摄像设备。(3)各诉讼参与人的服装、服饰。(4)国徽。(5)刑事案件卷宗。(6)其他物品。例如,各诉讼参与人的席位牌、法槌。
为了顺利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从2004年10月开始,本课题组选取了三个大教室作为模拟法庭实验室的所在场所,并按审判法庭的要求在每一个模拟法庭实验室里准备了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人席、证人席等席位的桌子和椅子。按三个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准备了三套模拟法庭的音响设备、三台摄像机。按三个模拟法庭的要求准备了10套法官袍及服饰(多准备一套)、10套检察官服及服饰(多准备一套)、6套律师袍及服饰和6套法警服及服饰。同时,按三个模拟法庭的要求准备了3个国徽、3个法槌以及3套诉讼参与人的席位牌(即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席位牌)。此外,我们准备了充足的刑事案件卷宗,以作为模拟法庭实验室的最基本实训资料。
(八)法律实训规章制度的制定
教学规章制度是确保学校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和维持教学秩序的重要制度。为了使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必须制定一定的实训规章制度。在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之初,我们发现了一些有碍实训教学开展的不良现象,例如,有的同学在实训中迟到、早退、旷课,有的同学弄丢学校的卷宗材料,有的同学将法官袍上的小徽章撕掉、将检察服的领带夹、徽章拿走,有的同学将法警服中的新衬衣换掉,以旧衬衣归还,有的同学弄丢了律师袍的领带,有些同学在模拟法庭开庭中起哄、鼓掌,听MP3、私下讲话,不按规定撰写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等等。这些不良现象妨碍了正常的实训活动,如果仅仅就个案进行个别处理,还是不足以防止类似现象发生的,必须制定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实训秩序,为此,我们制定了《刑事法实训学生守则》和《实训设施、设备和物品管理办法》,在《刑事法实训学生守则》里,我们规定了该守则的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学生的实训任务、学生在实训期间的基本规范、实训课堂学生守则、刑事模拟法庭实训学生守则、法律诊所实训学生守则、罚则等内容。在《实训设施、设备和物品管理办法》里,我们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实训设施、设备和物品的范围、管理机构、实训设备和物品的购入、调入、出借的要求、处罚措施等,同时,制定了常用实训服装服饰及其他物品的赔偿价格表。这两个管理规定的制定将有利于我们开展正常的实训活动和维护正常实训秩序。
(九)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
在我们创建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里,我们的实训教学重点放在模拟法庭实训,同时,我们希望,如果条件许可,也可适度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实训。刑事法律诊所教学应给学生提供直接面对被告人或其家属的机会,让学生尽可能多地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为了让法律诊所教学能经常地有序地开展,在2003年左右,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就在院内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自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后,我们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律师事务所为平台,有的指导老师开展了法律诊所实践教学。通过刑事法律诊所教学,巩固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同时,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
(十)法律实训课程的成绩评定
既然法律实训课程是独立开设的课程,就应有一个评定其教学质量好坏的评估体系。我们认为,实训教学质量的评估主要是评估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是否得到提高,而对学生实训成绩评定,是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
《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的方面:(1)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2)法律专业知识;(3)法律技能;(4)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概括而言,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职业能力两大方面内容来评定。学生的工作态度越好、法律职业能力越强,其成绩就越高。
我们认为,判断学生工作态度好坏和刑事方面法律职业能力高低的具体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实训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同学之间是否有协作精神,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设施、设备,对具有秘密性质的卷宗用后是否归还等。
2、在模拟法庭开庭中,各模拟角色的具体表现,在刑事法律诊所实训中参与者的表现。
3、模拟法庭开庭结束后和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例如,审判人员提交的审判程序提纲、判决书,公诉人提交的公诉意见书、出庭预案,律师提交的辩护词等。
4、实训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训总结报告。
《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应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内容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档记分。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实践
本课题组从2004年10月开始至2005年1月止开展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研究工作和准备工作。在这一阶段里,我们制定了该课程的实施方案、编写了试用的实训教程、建立了刑事案件卷宗库、法律实训音像库,购买了法官袍、检察官服、律师袍、法警服及其服饰,购买音响设备、摄像设备、电视机、DVD和购买了国徽、法槌等物品,选取三个大教室,并按模拟法庭庭审活动需要制作了桌子、椅子。在这一阶段,我们研究了实训课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从2005年2月开始,本课题组开始了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实践。
开展法律实训教学实践需要相当数量的合格指导教师。一名合格的法律实训课指导老师应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因此,在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实践中,本课题组成立了6个实训教学小组,每小组由2名教师组成,而每一小组均由一名具有律师执业经历的教师担任主讲指导教师;这一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在实训教学小组里,另一名教师是年轻教师,通过以老带新的方法,培养实训指导教师,同时,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让办案经验少的教师到法律实践部门锻炼,以培养指导教师的实践经验。经过一年多实训教学实践,在13名教师里,已有10名教师可以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
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我们以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目标为指导开展了实训教学活动。在实训教学中,我们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主要实训方式开展实训教学活动,同时,少量教师适度开展了刑事法律诊所教学。由于我们的实训教学的重点放在刑事模拟法庭,因此,本研究报告重点论述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
(一)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组织
由于刑事模拟法庭是学生在可控制的环境下,由学生自己亲自参与的实训活动,而且它是可以多次重复进行的实训活动,因此,指导教师可以有目的、有次序地开展教学组织和指导活动,从而让每个学生得到尽可能多的实训锻炼机会。下面我们将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组织和指导的实践活动予以论述。
1、刑事模拟法庭的分组和角色安排
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将一个班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以及适当安排其角色。合理的分组和角色的适当安排可以使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反之,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可能会产生混乱。我们认为,刑事模拟法庭分组合理的标准之一是,这种分组可以使每一个学生在这一课程的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中有更多的机会扮演不同角色。
一个刑事模拟法庭可以分为四个组: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
审判组由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院长以及其他不出庭的人员组成。
公诉(检察)组由公诉人、书记员和检察长以及不出庭人员组成。
辩护组由辩护律师、代理人以及不出庭人员组成。
综合组由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不出庭人员组成。
在实训教学中,我们应尽可能让每个学生均能扮演过前述4个小组中的主要角色,即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检察员)、辩护律师等角色。在实训教学中,我们按下列方法对学生进行分组:
(1)实训大组的划分
一般来说,二十人左右可构建一个刑事模拟法庭,并开展实训活动,因此,当一个班的人数达到40~60人时,我们可以将一个班的学生大致均等地分为两个或三个实训大组来构建两个或三个各自独立的刑事模拟法庭,并开展实训活动。这两个或三个实训大组的人员构成在这门实训课结束前是相对固定的。
(2)实训小组的划分
每一个实训大组再大致均等地划分为四个实训小组。这四个实训小组的成员在实训课结束之前也是相对固定的。
(3)各实训小组与刑事模拟法庭四个小组的对应关系
在将每个实训大组分为四个实训小组后,这4个实训小组与刑事模拟法庭中的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的一一对应关系可按轮盘法或对调法安排。
所谓轮盘法是指在第一次模拟法庭实训活动里,4个实训小组分别安排在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第二次模拟法庭活动及以后各次模拟法庭活动中各实训小组与模拟法庭4个组别的一一对应关系按轮盘转动的方法,同时变动各实训小组在刑事模拟法庭中的组别的实训分组方法。
所谓对调法,是指在第一次模拟法庭实训活动里,4个实训小组分别安排在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第二次模拟法庭活动及以后各次模拟法庭活动中各实训小组与模拟法庭4个组别的一一对应关系按对调方法,同时变动各实训小组在刑事模拟法庭中的组别的实训分组方法。
刑事模拟法庭的分组除了可按轮盘法和对调法安排分组外,也可在划分实训大组之后,每一实训大组的学生通过自我报名方式自由组合或由指导老师自主安排角色。
在分组过程中,指导老师应重视每个组别的主要角色的安排,否则,模拟法庭的实训效果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在刑事模拟法庭里,审判长是最重要角色,他(她)负责整个法庭指挥工作。对于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成败,他(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指导老师应重视审判长角色的遴选工作。由于《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讲授完毕后开设的,所以,在审判组里应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科目成绩较好且性格合适的同学担任审判长这一角色。在辩护组里应有一名刑事法成绩较好同学担任辩护律师,在公诉(检察)组里也应有一名成绩较好的同学担任公诉人(或检察员)的角色。被告人也是刑事模拟法庭的重要角色,因此,在综合组里,应选一名成绩较好的学生担任被告人的角色。在一个刑事模拟法庭里,如果审判组、辩护组、公诉(检察)组和综合组均有一名刑事法成绩相对较好的学生分别担任审判长、公诉人(或检察员)、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角色(共4个人),那么,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将能顺利开展。在安排角色时,各组均应配备刑事法成绩相对较弱的同学,以保证每人均有实训锻炼的机会。为了更好地了解各学生对刑事法知识掌握的程度,指导老师在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之前应将该班学生以前的刑事法(主要指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成绩予以复印,以便更好地安排实训角色。
2、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方法
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1)课堂讲授指导法;(2)课堂讨论法;(3)录像播放评讲法;(4)真实案件庭审现场观摩及评讲法;(5)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
课堂讲授指导法是指指导老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刑事办案知识、庭审程序、技巧、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并具体指导学生开展庭审前各种准备工作的教学方法。
课堂讨论法是指指导老师在课堂上以即将模拟开庭的案件的卷宗为载体提出各种问题或者让学生提出问题,由指导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或学生之间展开讨论,或者在模拟法庭庭审前后组织学生开展的讨论的教学方法。
录像播放评讲法是指指导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将庭审教学录像或学生实训实况录像在课堂上播放,并由指导老师评讲的教学方法。
真实案件庭审现场观摩及评讲法是指在实训过程中,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真实的刑事案件的庭审全过程,或邀请法院到政法院校内开庭审理真实的刑事案件,让实训学生观摩庭审全过程,在庭审结束后让学生讨论和指导老师评讲的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是指指导老师亲临庭审现场,组织、指导学生布置法庭、出庭,在庭审结束后进行总结的教学方法。
在实训教学中,我们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3、教学工具和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运用。
在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中,应准备和运用以下几种教学工具:
(1)电视机和DVD机。在供实训课堂教学用的教室里应准备有电视机和DVD机,因为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指导老师需要经常播放庭审教学片,让学生尽可能多地观摩庭审审判录像,同时,在每一次模拟法庭结束后,指导老师会在之后的课堂教学里将已摄录的这次模拟法庭的一些片断进行重放,并评讲其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
指导老师在使DVD机时,应熟悉运用“暂停键”,一般来说,在发现庭审错误行为时即按“暂停键”,并讲解。
(2)摄像机。每一次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均需用摄像机录制下来,并制成光盘。这一做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让学生重视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二是这些庭审录像是课堂教学的重要教学资料,因为模拟法庭结束后的评讲活动是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3)实训教学用音像光盘。庭审观摩是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我们又无法让学生经常到法院进行现场庭审观摩,因此,庭审录像观摩则成为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重要内容。在课堂教学中,指导教师应有计划地选择合适的教学光盘开展实训教学活动。
4、实训项目的选用
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项目是指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刑事案件卷宗是这一刑事案件发生、侦查、审讯等过程的信息载体,对实训项目的选用实际上就是对刑事案件卷宗的选用。实训项目的选用也是影响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的重要环节。在我们建立的刑事案件卷宗库里,共有8个刑事案件的卷宗。由于《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一般安排80学时,而一个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活动需20学时左右,因此,对于一个实训大组来说,安排4个实训项目即可。在一个40~60人左右的班里,如果将该班划为2个实训大组,那么,这两个实训大组可选用同一刑事卷宗作为实训用卷宗。当然,为了增强学生的实训兴趣,可让实训项目多样化,让两个实训大组选用不同的刑事案件卷宗作为其实训卷宗。
对于每个实训大组而言,在4次的刑事模拟法庭活动里,所选的刑事案件卷宗可考虑按以下次序选用:1、单个被告人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卷宗;2、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卷宗;3、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一审刑事案件卷宗;4、二审的刑事案件卷宗。
此外,在我们的刑事案件卷宗库里,我们准备了两类卷宗,第一类是从原始卷宗复印过来后仅覆盖和修改了其人名、地名的手写体卷宗(共4个案件),第二类是以原始卷宗为依据经过编写打印后而形成的印刷体卷宗(共4个案件)。从实训效果来看,用第一类卷宗来实训的效果可能相对好一些,但是,在这类卷宗数量不充足的情况下,穿插使用这两类卷宗,也是可行的。从实训情况看,即使完全用第二类卷宗,也可取得良好的实训效果。
(二)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指导
在开展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中,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部门的具体做法,对学生进行教学和训练,主要按照以下几个环节进行:
1.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指导
在模拟法庭实践中,阅卷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的主要方法,也是开展模拟法庭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阅卷方法和做好阅卷笔录是刑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首要任务,在教学中,我们重点在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笔录的制作方面进行讲授和指导。
在阅卷的教学指导方面,我们给学生讲授了整体浏览法、重点查阅法、追踪查阅法和对比查阅法等阅卷方法,讲解了阅卷笔录基本格式和内容,然后结合选用的案例,指导学生根据不同案件和自己的情况进行阅卷。
在教学中,我们要求学生掌握阅卷的一般方法,即先按案卷材料的先后顺序用整体浏览法,对案卷粗略地浏览一遍,以便对案件的全过程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并从中找出案件的重点,确定查阅的重点内容。然后,针对起诉书意见书或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用重点查阅法逐一查看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看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被告人有无无罪、罪轻、不负刑事责任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事实和证据,重点是查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材料。针对发现的某个问题采用追踪查阅法进行追踪,查看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以查明该问题。针对案卷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材料,采用对比查阅法进行对比查阅,以发现材料之间不一致或者矛盾之处。
在阅卷笔录的制作方面,我们重点给学生讲授了阅卷笔录的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在内容方面强调阅卷笔录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2)被告人的自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受过法律处分等情况;(3)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法律依据;(4)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事发原因、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因果联系、外在因素(自然因素、他人因素)等;(5)起诉书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取得时间、形成时间、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内容等;(6)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7)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在阅卷指导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通常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阅卷不仔细、不认真。部分学生对实训课重视不够,在阅卷时则随便翻翻看看,只了解案件的大概,对案件具体情节不熟悉,导致在后面的阅卷笔录、课堂讨论、法律文书写作、出席模拟法庭等环节中出现问题。
(2)阅卷笔录做得过于简单。如有的学生在笔录中这样记录:“证人王××证词——第35页”、“鉴定结论——第42页”、“犯罪事实——见起诉书”等等。
(3)阅卷笔录照抄案卷。有的学生的阅卷笔录写得非常多、非常详细,但只是照抄案卷中的内容,没有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证据材料进行归纳,结果是笔录做了一大本,重点在哪找不到。
(4)阅卷笔录格式呆板。有些学生在做阅卷笔录时,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笔录,而是一律按照老师讲的笔录格式,将案件内容生搬硬套,对案件中没有的内容,也要硬写出来,填到相应项目中去。
(5)内容把握不准。有些学生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知识掌握不牢,对案件的内容把握不准,在做阅卷笔录时,出现案件内容归类不准的的问题,如把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归到书证,把自首认定为立功,把再犯认定为累犯等。
(6)笔录中缺乏自己的分析研究。不少学生在阅卷和笔录中只是将案卷的相关内容抄录下来,没有进行分析研究,如对犯罪情节、证据,没有能够区别哪些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哪些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能够找出来。
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的回顾和讲解
由于部分学生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是很好,在实训教学中,我们拿出一定的时间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复习,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相关的刑法知识。重点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的具体构成要件及认定该具体犯罪应注意的问题,刑法总则中有关定罪量刑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正当防卫、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量刑情节和制度等相关内容。
(2)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在起诉程序方面重点讲解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和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审查起诉的方法,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程序。在审判程序方面着重讲解公诉案件的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审判程序,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理方式,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3)证据种类、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等知识。以案卷为载体重点讲解刑事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刑事证据理论分类和各类别证据的特点及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原则、刑事证据规格的概念、特征和运用程序及具体特征规范。
在教学方法上,我们采用课堂讲授、提问、讨论及播放音像资料等多种方式、方法,并且规定学生在课后要复习、掌握的内容。
3.刑事模拟法庭各角色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技巧的指导
对刑事模拟法庭各角色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技巧的指导,通常按以下方法进行:
(1)老师在课堂上结合教材、法律法规、音像资料、实例和自己的司法实践把模拟法庭各角色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技巧讲解清楚。讲解时按照审判、公诉、辩护、综合分组,分别对各组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技巧分开讲解,并且在讲解的内容和方法上都有所不同。
①对审判组的指导。对审判组成员,重点辅导他们怎样把握好模拟法庭审判的程序、法庭审理中的规范用语,怎样做好审判中法庭调查的讯问、询问和对证据的查证工作,怎样进行法庭合议,怎样做好法庭记录。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指导审判长如何驾驭法庭的审判活动。
②对公诉(检察)组成员的指导。对公诉(检察)组成员,重点辅导他们在法庭审判中如何讯问被告人、如何发问被害人、证人,如何进行举证和质证,如何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③对辩护组成员的指导。对辩护组成员,重点辅导他们如何在法庭审判中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如何对公诉人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怎样举证,怎样发表辩护词及与公诉人进行辩论。
④对其他人员的指导。对担任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法警等角色的学生,我们主要是辅导他们如何根据案件的事实,如实地陈述案情,如何按照法庭审理的程序及审判长的指挥完成所扮角色的任务。
(2)进行角色训练。根据学生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要求学生熟悉、掌握所扮角色的工作程序、工作技巧,并进行练习。如对担任审判长的同学,我们要检查他的审判程序提纲、要他反复练习法庭审判的工作及用语;对公诉人和辩护人,要求他们练习在法庭上的发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组配合训练。
(3)适时进行辅导。根据学生对角色的学习、演练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老师适时地给予辅导,如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中出现的问题,老师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他们正确的方法。
4.刑事模拟法庭课堂讨论的指导
对于模拟法庭的讨论,我们一般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让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综合组四个小组各自独立讨论,讨论的内容一般不对其他组同学公开,这样可以使模拟法庭在开庭时更接近真实,也可以检验各组同学的实训水平。
对课堂讨论的指导,我们通常这样进行:首先,由各组同学在组长的组织下,拟出讨论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老师在场听取讨论;然后,由老师根据讨论情况和案件情况,找出讨论遗漏的问题,再由同学对遗漏问题进行讨论;在讨论中或讨论结束后,老师应对讨论中学生的错误观点进行纠正,对不全面的观点进行补充;最后,由组长或者出庭的同学对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结论作为庭审材料。
模拟法庭课堂讨论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各组的工作职责而各有侧重。审判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材料、审判程序、法庭语言、在法庭上提问的问题、判决内容及判决书的写作等问题;公诉(检察)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犯罪情节、起诉的罪名、起诉书的写作、法庭调查中如何讯问被告人、如何发问被害人、证人、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庭审中准备出示哪些证据、如何出示证据、如何应付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辩护人可能出示哪些证据及如何进行质证、如何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什么辩护意见、怎样答辩等问题;辩护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有哪些量刑情节、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公诉人可能出示哪些证据、怎样进行质证、需要出示哪些证据及如何出示证据、在法庭上怎样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问、本案的辩护要点及辩护技巧等问题;综合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法警在法庭审理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此外,各组还要围绕案件中控辩双方可能出现的辩论焦点进行讨论。
5.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指导
模拟法庭的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涉及审判、公诉(检察)、辩护三个方面。审判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主要有审判程序提纲、审判提纲、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判决书、审判终结报告等;公诉(检察)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主要有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预案、公诉意见书、抗诉书、上诉(抗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等;辩护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主要有出庭预案、辩护词、上诉状等。
对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的指导,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
(1)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讲授。在实训中,考虑到学生已经学习了(或正在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对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已基本掌握,同时,在我们的实训教材上也附有范例,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基本要求,不再讲授,而把讲授的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内容方面,即重点讲解如何根据案情和法律文书的不同需要,概括和归纳犯罪事实、情节、证据材料,如何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进行有机结合,如何在法律文书和庭审材料中进行说理分析。
(2)根据具体案件和学生扮演的角色,要求学生完成相应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的写作,在学生写作过程中给予辅导。
在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上,通常会出现下列问题:
(1)照搬照抄教材上的范例
在教学中,我们发现不少的学生在写作起诉书、判决书、公诉意见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时,在内容上照搬照抄范例,导致出现几个、十几个同学所写的法律文书与范例类同,并出现内容与案情不符、前后矛盾等问题。例如:在写公诉意见书时,很多同学都照抄范例中的“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一段内容;在写辩护词时,照抄范例中的“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没有异议。但是综观本案,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段,但在写具体辩护意见时,又写到“被告人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出现这种矛盾,主要是学生在写作法律文书时,没有进行独立思考,而是照搬了范例的内容。
(2)法律文书中证据的写作存在问题。很多学生对法律文书中证据方面的内容不知道如何写作,常常出现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文书中缺少证据分析。学生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对证据的写作通常是只列证据的种类,没有证据分析的内容。第二,割裂了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在学生的法律文书中,其写作结构大多为:先叙述事实,再列举证据,之后是说理。事实、证据、说理各成一段,即叙事、说理、证据泾渭分明,事实归事实,说理归说理,证据是证据,三者之间相互脱节,缺少有机的、内在的、统一的逻辑关系,尤其是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被割裂,从文书中看不出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间究竟有何关系,为什么要依这些证据来定案。
(3)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出现错误。部分学生由于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或者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不牢,造成法律文书中案件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4)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部分学生由于对法律文书写作的知识了解不透、掌握不牢,出现了不规范的文书格式。
(5)对案件的定性与说理脱节。由于部分学生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不太熟悉,在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写作时,常常出现所说理由与案件定性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现象,如案件定的是抢夺罪,而说理时用的是抢劫罪的理由。
6.刑事模拟法庭的庭审实训指导
对模拟法庭庭审的指导,我们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在开庭前,指导老师分别检查、了解各组学生的准备情况,是否还有问题需要指导,如有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组织学生摆设法庭席位,作好开庭准备工作。
(3)对庭审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指导。在庭审中出现一些小的错误时,指导老师不必当庭指出,但是,在庭审中出现较大的程序错误并可能使诉讼中一个重要阶段缺失时,可暂停模拟法庭,指出问题,告诉正确的做法,再按正确的程序继续开庭。
根据教学实践经验,在庭审的各阶段学生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出现一些问题:
(1)在开庭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错误:①在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时,没有查明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在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时,有时只告知被告人享用的诉讼权利,而忽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告知;③在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只询问被告人,而忘记询问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时,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
(2)法庭调查容易出现的错误:①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员没有按照庭前准备的方案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讯问、发问,有时讯问、发问过于简单,只问被告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的过程、情节、动机、目的等问题则不发问,导致法庭调查中没能查清犯罪事实,并导致法庭辩论中双方发言缺乏事实根据;②法庭调查中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时,审判长有时会忘记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权利,没有给他们发问的机会;③讯问、发问被告时,发问无目的,没有从揭露或证实事实出发,围绕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犯罪或违法后的表现,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来进行;④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忘记讯问某一个被告人的情况;⑤法庭调查中出现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3)法庭举证容易出现的错误:①举证不全。公诉人、辩护人对案卷中所给的证据材料没有能够充分运用,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证据通常都能举证,但对物证、鉴定结论、报案登记、案件受理登记、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则常常不举证;②没有做到一事一证。公诉人、辩护人在举证时不是一个一个、一组一组地将证据举出,而是将所有证据一次性全部举出,造成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清,证据证明力不强;③举证不清。公诉人、辩护人在举证时只是简单地将证据举出,但没有说明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没有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④证据的证明对象不一致。部分学生对证据的使用不当,不知道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随意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匹配,造成证据与证明对象不一致。例如,用被抢物品的估价报告证明抢劫事实的存在。⑤被告人、辩护人不举证。在庭审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放弃举证或者审判长忘记、剥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举证权利,造成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在法庭调查中出示,影响后来的法庭辩论及案件的最后处理;⑥对证据不进行质证。模拟法庭中,常有审判长不对证据进行质证,或者辩护人、公诉人放弃质证。对于证据,不问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由什么人取来的,法庭一律采信;⑦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没有核实其身份及其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也没有告知证人应如实证明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更没有让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4)法庭辩论容易出现的错误:①辩论过于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放弃辩论;②照搬教材实例,辩论缺乏针对性、观点不清;③辩论一边倒,一味地为自己辩解,不顾事实、强词夺理,或者是得理不饶人;④审判长无理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发言。⑤法庭辩论中出现公诉人、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情节讯问被告人或者就证据问题向法庭举证,而法庭没有恢复法庭调查,任由双方继续辩论。⑥审判长对法庭辩论指挥不力,造成控辩双方辩论无序,你一言我一语,相互打断对方发言,双方争抢发言等混乱场面出现。
(5)宣判容易出现的错误:①是否公开审理在判决书中漏写;②漏写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总则条文;③定罪不规范,出现法外定罪,一罪多名,多罪一名和随意简化罪名现象,如把故意杀人罪简化为杀人罪;④没有交待上诉权及上诉方法。⑤宣判内容把握不好。有的案件只宣判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判什么刑,对法庭审判和评议情况未进行简单的小结,未讲判决理由;有些则直接宣读事先写好的判决书。
(6)庭审记录容易出现的错误:书记员只注重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记录只流于形式,根本就没有作记录或者是庭审记录后,没有审判长、书记员的签字,证人证言记录也没有证人签名。
(7)角色扮演中容易出现的错误:①角色扮演不到位。表现为一些学生扮演的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在模拟法庭中只是坐在法庭上,而没有履行相应职责;②表现过于突出。有些能力较强的学生在扮演被告人时,在回答提问、举证、辩论、最后陈述等各环节中,在法律知识、语言、神态各方面的表现超过了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与法庭中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不合;③证人、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不按案件事实陈述,甚至胡编乱造,导致出现混乱。④对角色的基本情况不熟悉,例如,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对角色在案件中的相关情况不熟悉,在庭审中面对各方提问不能如实回答,甚至答非所问。
(8)整体错误:由于事先准备不足,庭审中配合不够,出现草草宣判了事的情况,使得担任其他角色的学生很不过瘾,其他的听众也很不满意。
7.分析总结
在模拟法庭结束后,我们还要组织学生对本次模拟法庭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分析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由每个学生写出总结报告,分析自己在模拟法庭中的做法、做得好的地方、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然后,结合观看模拟法庭的录像,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找出自己、别人在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由老师就本次模拟法庭的情况进行总结评析,肯定学生的成绩,找出存在的不足,指出改正的方法。
(三)刑事法律诊所的教学组织和指导
在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的状态下,学生直接面对真实的案件,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学生通过运用已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锻炼其法律技能,在跟随办案时可以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因此,我们在设置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时,将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作为该课程的辅助实训内容。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受到种种条件限制,许多指导老师在教学实践中,仅安排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只有少量指导老师在开展刑事模拟法庭的同时进行了适度的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
在刑事法律诊所教学中,我们以广西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和指导老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为“法律诊所”教学平台,由指导老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案件时结合教学任务开展。
在刑事法律诊所教学中,挑选法律诊所的学生是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加入法律诊所的学生人数应该限定。一般来说,一个指导老师指导5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0人,以便给指导老师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保证案件的质量。其次,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比较熟,主要从模拟法庭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中选拔。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
在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中,我们学习了其他高校的一些方法,在刑事法律诊所教学中通常按以下环节进行指导:(1)接待当事人,(2)签订委托合同,(3)带学生去法院阅卷,了解工作程序,(4)会见被告人,(5)调查取证,(6)案件讨论,(7)准备出庭材料,(8)带学生观摩开庭审判,(9)开庭审理后,就法庭开庭情况讨论,(10)对刑事判决进行讨论,(11)进行回访,(12)案件卷宗的归档管理。
(四)法律实训教学效果的评估
在这一年多的实训教学实践里,我们主要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仅有少量教师在开展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同时,开展了刑事法律诊所教学,因此,在教学效果评估中,我们着重于对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评估。
在法律实训教学中,学生是实训的主体,因此,我们让学生自己动手办理具体案件,让他们反复实践,并总结经验和教训。通过对学生在模拟法庭庭前准备的办案件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阅以及对学生出庭情况及其他实训工作的考察,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及其他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第一,学生以前学过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提高。由于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参与实训的同学不得不去复习以前所学过的知识,甚至去学习以前未学过的知识,从而使这些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第二,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庭实战的气氛,使他们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来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并相互展开辩论。开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开庭录像并自己总结,然后指导教师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第三,学生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能力得到了提高。我们进行实训的目的,不是把课本的知识完全照搬到实践,而是要教会学生掌握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审查案件不能千遍一律,有的案件的审查方法是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学不到的,指导教师通过对他们加以正确引导,使他们在实训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使他们掌握不同案件的不同审查和办理的方法。第四,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培养。在实训中,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当同学们遇到原来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没有遇到的问题时,他们不得不去进一步思考,去进一步创新,这样,学生在实训中培养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五,学生的社会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在实训中,我们共提供了四至八个案例供学生实训,这些案件中的案件事实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对这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审查,很多都要用到日常生活方面的知识,在实训中,学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懂得更多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知识,因此,通过实训,使学生日常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第六,学生对法学知识之外的学科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上述已谈到,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因此,案件审查所用到的知识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毒品案件涉及到毒品的制作等方面的知识。如果学生要办理好案件,就得去学习各种相关知识,以适应案件审查的需要。
经过一年多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对学生上述能力培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应理性地、客观地看待我们取得的教学效果。上述教学效果是从总体上来评估的,而具体到每位学生身上则是有所差异的,因为有的同学学习兴趣不浓,他们不积极参与实训锻炼,其实践能力不能得到较好的锻炼;而基础好、学习积极性高的同学,他们在每个实训案例中都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其实践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因此,在以后的教学实训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实训教学中“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充分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要注意每个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力的培养能够全面协调发展。应当指出,对于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训教学而言,由于其重在模拟法庭实训,因此,许多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不能得到较好地锻炼,这是该实训模式的明显缺陷。

三、法律实训课程创建与实践所得到的启示
在法律实训教学中,我们通过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让实训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经过实训之后,大多数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可以说,我们的实训教学已取得了成功。法律实训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同时也包括民事、行政和仲裁方面的法律实训,虽然不同的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训内容各有特点,但是,它们也有很多共性的东西。下面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所得到的启示予以总结,以供其它法律实训课程的建设参考。
(一)学院领导重视是法律实训课程创建和实践的重要前提
独立设置法律实训课程涉及到整个课程体系的调整和改变,同时需要得到人、财、物的强有力支持,因此,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必须取得学院领导的支持。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面,我们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案件卷宗库,需要开展模拟法庭的场所,需要购买道具、音像设备,需要编写并出版实训教材,同时,对前述物品的管理得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对于上述需要,学院领导十分重视,并给予了支持。在法律诊所式教学方面,同样需要学院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否则,实训教学将无法开展。
(二)学院各部门的鼎力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必要条件。
法律实训教学计划的审定、场所和物品的管理、教学的音像设备的管理、开庭所需的摄像人员的安排、开庭后录像光盘的制作以及后勤保障,都要分由学院的教学管理部门、电教中心和后勤部门来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实训教学取得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研究集体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组织保证。
刑法教研室是该课题的研究集体,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课题组集中了学院的三分之一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有近一半的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他们在理论研究中发挥了自己的优势,自己组织编写教材,精选和修改案件卷宗,建立案件卷宗库。在实践能力方面,课题组有三分之二的教师具有律师资格,并且都在各律师事务所中执业,他们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实训教学中,能够给予学生充分的教学指导。课题组成员都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他们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学改革中,同时,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在实训教学研究和实践中,他们发扬团队的精神,互相协作,顺利完成了任务。正是这样一个研究集体为实训教学取得成功提供了组织保证。
(四)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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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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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在正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前几个月,我们就已多方查找资料,并对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独立设置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即着手制定教学大纲,建立了具有一定数量案件卷宗的卷宗库,购买实训所需的各种物品、道具,落实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国内目前还未有该方面的教材,在开展教学之前,课题组就已编写了实训教材。在教学活动开展之后,为提高年青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我们按新老搭配方法将教研室的教师分为六个教学小组,由一名司法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与一名年青教师一起上一个教学班的课,使年青教师在教学中边教学边学习,或与学生一起参加实训得到锻炼,这些年轻教师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锻炼,现已基本能够胜任法律实训教学工作。可见,考虑周全、准备充分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五)司法机关的支持是法律实训教学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真实的案例,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实训效果,因为真实的案例能够增加法庭的实战气氛,而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只能来源于司法实际部门。我院实训所用案件的卷宗库的建立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卷宗都是由广西的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部门提供。同时,为增加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在学生进行模拟之前,我们一般都会与当地法院联系,请他们到学校来开庭,让学生旁听观摩真实的法庭审判,学生观摩后自己再亲手操作,这样,较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训中,大多数实训道具,如法官袍、检察服、律师袍、国徽等,在社会上是不能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向有关定点生产厂家联系购买,在这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司法厅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办案,在办案中,要让学生真正身临其境,都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学生随指导教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阅卷等,因此,司法机关的支持是实训教学取得成功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所创建的实训课程及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一)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为主的实训教学模式涉及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办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方面的知识,而且要掌握其它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刑事侦查、辩论口才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而我们的指导教师往往只精通某个或某两个学科,并且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有的教师从学校毕业后就只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如果这些教师没有参加过司法实践,他们实训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实训能力的提高无疑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年青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一是让这些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他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们从中得到一定的锻炼。二是让他们亲自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案件,从中积累经验。三是让教师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习,让他们熟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学习具体的办案方法,学到各个环节的办案技巧,使他们逐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刑事法实训的课堂教学特色的研究
由于学生已学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实训教学课堂里,教师应该具体讲哪些内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讲授,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学生社会阅历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学习的态度千差万别,讲授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方法,各教学小组做法不一,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教学中,由于每个教学班的情况不同,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但是,教学又不能没有规范,因此,我们既要规范教学行为,又要能够适应各种教学对象的需要,使我们的教学具有自己的特色。刑事法实训课是一门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在教学中,我们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动手实训的关系,既要使学生得到锻炼,又要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指导,学到新知识。二是处理好刑事法理论知识的温习和实践知识的学习之间的关系,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的讲授,既要适当讲授一般的理论知识,又要兼顾到某些已学过而在实训中要用到的理论知识。三是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既能够使所有的同学得到锻炼,又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某些同学的具体问题。四是在课堂教学的安排上,既要能够使担任某种实训角色的同学得到指导,又要注意兼顾未担任实训角色的同学的学习指导。五是既要让基础好的同学发挥实训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带动基础差的同学,让他们在实训中得到锻炼和提高。今后我们要围绕上述问题来进行研究,使我们的课堂教学能够独具特色。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五)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在刑事实训教学中也是一样,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们在实训中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了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它们还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刑事法实训涉及的环节较多,从总体上看,应该包括下列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实训卷宗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包括卷宗的来源、保管、领用和有关案卷的保密制度;二是实训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应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模拟法庭人员和场地的管理,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参与人员操作规程等;四是法律诊所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诊所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与参与教学活动的学生的管理制度;五是实训设施、设备、物品的保管和领用制度,其主要是实训道具的保管和领用;六是实训教学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其主要包括指导教师质量的考察评估和学生实训能力的考察。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实训教学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也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和细化。
(六)加强刑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刑事模拟法庭是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重要实训场所。目前,我们在实训中所使用的模拟法庭及其相关物品、器材都分由不同部门管理,如实训场地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分别管理,实训道具、电教器材则由电教中心管理,实训所用的卷宗及教学资料则由教研室管理。实训的各种制度也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些制度比较分散,有的可能出现矛盾。分散管理往往容易导致对上述物品利用的冲突,而且各部门的关系也不好协调。因此,应将模拟法庭作为实验室来加强管理。首先,应加强实验室的硬件方面的建设和管理。既然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为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保证教学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紧贴司法实践,在保证建立教学所需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应适时、适当地添加有关的案件卷宗,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交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供模拟法庭使用。再次,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既然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我们教学实训的主要方式,它不仅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实训,而且还可能包括其它方面法律的实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将不断增加,因此,落实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上述有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最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我们可以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实验室卷宗管理规定》等。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 ,《中国高校研究》,2003年5期.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
3.卢学实、张颖:《诊所法律教育现状与展望》,《株洲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
5.潘志学、石贤平:《法律专业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条件和步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15期。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4年第3期。
7.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8.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
9.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1期。
10.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
11.刘越:《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与建设》,《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2.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3.刘彬让:《试论高等学校的课程评价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农业教育》,2005年第3期。
14.杜杨:《开设电子综合实训课程的尝试与体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5.欧锦雄、覃祖文主编《刑事案件卷宗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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