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权纠纷背后的黑幕

  发布时间:2009/12/13 16:52:20 点击数:
导读:一个既非企业实体的合伙人,也非该企业的权利人,却利用自己手中的“金钱”和“关系”,以“莫须有”的理由硬生生地从该企业中夺得权益,凌驾于法律之上、驰骋于法院之内、穿梭于领导之…

   一个既非企业实体的合伙人,也非该企业的权利人,却利用自己手中的“金钱”和“关系”,以“莫须有”的理由硬生生地从该企业中夺得权益,凌驾于法律之上、驰骋于法院之内、穿梭于领导之间,让原本普通的股权纠纷变得扑朔迷离,深不可测。大家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个一审、二审均未主张自己权益的人,却在终审判决结果后突然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什么一个最高审判机关在不问事实、不作调查、不加核实的情况下居然连过三关,既立了案,又过了监审,最后还要进行重审,并下达(2009)川民申字第92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拔开层层谜团,还事件一个真相,最近记者深入实际进行了调查,其结果却让人难以置信。

投资人遭遇投机者

    小煤矿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社队煤矿”、八十年代以后 “乡镇煤矿”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八十年代,国家放宽办矿政策,提倡“国营、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大中小煤矿共同发展”的“有水快流”政策,到九十年代小煤矿最多时达到8万处。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正是这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雷家湾煤厂位于万源市石塘乡二村的李家湾、罗桥树湾紧靠沙滩镇一方,按地名又称为小湾煤井。石塘乡位于该市东南部,距城区40公里,面积76平方公里,辖7个村,52个村民小组,1个社区居委会。该乡是万源市首批省级试点小城镇之一,煤矿资源丰富,除了高坪煤矿、高峰观煤矿、康家湾煤矿等矿外,就是雷家湾煤厂。

    当初,雷家湾煤厂由梁平县人谭述斌、刘克政、朱兴俊三人合办,法人代表为刘克政,煤厂只有简单的营业手续,没有年产量规定和资源划分。在当时煤矿管理混乱的形势下,钟继友、杨素梅、王芳禄、陈远丽、蔡吉仲以及付华春等当地人借助煤厂手续,相继开办了五个小煤窑(也称5个井口)。2002年4月,付华春与谭述斌草签协议,准备从其手中收购整个煤厂,闻此消息,付华春之兄付华荣在作好其弟工作的同时,抢先一步与谭述斌签订协议,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煤厂,并重新开辟了自己的煤井1010井。

    1999年12月1日,四川省内江市建筑商王玉江经人介绍到万源市拓展业务,为了支持当地经济,个人垫资修建了该市八石公路旧院到白阳区段,总长8公里。随后又于2001年修建了官(官渡)大(大渡河)公路,2003年底工程峻工。长年在该地做工,加之人脉关系不错,王玉江本人也有了在此地开展其它业务的想法。当地政府在了解这一现实后,为了助推当地经济的发展,决心把这些有资金、有实力的老板以招商引资的名义留在本地,遂推荐了许多项目供王玉江参考,包括悬崖水泥厂、水电站等。

    2004年,山西率先在全国进行“煤炭产权改革”,全省同时关闭了4000多座非法煤矿,并将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彻底淘汰,试图遏制频发的矿难。在此基础上,国家也提高了煤炭行业规模标准,要求将3万吨/年的煤矿进行扩能,否则,这些煤矿将因不符合产业政策而被迫关闭。根据四川省的实际,2005年这项工作才全面展开并迅速落实。

    由于长时间的开采,付华荣先前独自经营的1010煤井(2003年营业执照),资源已经枯竭,即将面临关闭的境地。为了更好地开发资源,保存自己既得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付华荣经多方努力,于2004年4月31日,以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的名义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221605015G2)、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集体,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至2009年4月,矿区面积0.34470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037——+870米M标高。按照规定,该厂共有两口煤井,均属基建煤井,尚未开采,分别为小湾煤井(+920井,风井;+870井,主井)。面对新领到的证照,迫于形势和资金压力,此时的付华荣正四处寻找投资人。

    2004年11月份,经万源市养路二段道班工人江奇勋介绍,王玉江认识了朱德兴,经朱德兴介绍又认识了刘洪及时任万源市安监局副局长的刘耿,并结识了付华荣。鉴于该煤厂下部(1010井以下部分)资源的合理开采价值,王玉江决定以自己已有的现金进行入股,通过几方努力,大家一拍即合,决定共同联合开发。

    2004年12月8日,付华荣、刘洪、朱德兴分别以甲、乙、丁三方名义与王玉江(丙方)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协议期限从签字之日至该煤井采空为止。协议约定付华荣(甲方)提供煤厂的一切合法证件、手续及其拥有合法开采权的相应证照,并占全部股份的33%,王玉江(丙方)负责煤厂的掘进工作及资金保障,占全部股份的35%,介绍人刘洪、朱德新占干股25%、7%。协议签订后,王玉江立即投入资金,开始对煤厂的920煤井进行挖掘。

    2005年1月,达竹矿务局勘察设计室编制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870m水平掘进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水平掘进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达州市煤炭行业办公室以达市煤生[2005]51号“关于对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870m水平掘进工程立项的批复”文件进行立项,并以达市煤生[2005]44号“关于核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870m水平掘进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通知”文件审批了初步设计。达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达煤安综字[2005]69号“关于对《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水平掘进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文件对其作了审批。矿井设计共3个井筒,即:+870m主平硐、+920m辅助平硐、+1010风井平硐。

    由于凿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加之王玉江许多工程的现金流没有及时回笼,为加快雷家湾煤厂的基础建设,主井870煤井更需要大量的资金。2005年3月,王玉江在成都由其老乡王本勋介绍认识张敏红,通过情况说明,张敏红决定随王玉江一道到万源投资该煤矿。2005年4月19日,付华荣、王玉江、张敏红分别以甲、乙、丙三方名义签订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890煤井股份协议书》,协议同样约定付华荣(甲方)负责提供完整合法的开采手续占该井10%股份,王玉江(乙方)与张敏红(丙方)负责掘进开采的资金保障。协议期限从签字之日至该煤井采空为止。协议还特别约定“本股份可继承,只作内部转让。”

    至此,沙滩镇(后建制变化所设)境内的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是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的基建矿井。法定开采k1煤层+870m——+1037m范围内煤炭资源(共4个坐标点控制),低瓦斯矿井,煤质较好,煤炭资源在整个万源市煤矿中位于前列。

    2005年,国务院提出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将全国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内。与此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从2005年7月14日起,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四川省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万源市政府相应关闭了雷家湾煤厂中的五个非法小煤窑,只保留了+920井、+870井和1010井。为符合产业政策规定,2006年5月,雷家湾煤厂立即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缴纳了85万元的矿产资源费,并于当年6月1日取得年产6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同时,该煤厂还被四川省政府列为独立扩能矿井。

    2006年6月30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7个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作也了川经(2006)218号联合文件,决定:对全省煤矿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实行“四个一”标准,即一个矿权、一个法人、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一个独立经营管理团队。整合对象其中规定为:“一个矿权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付华荣、王玉江、张敏红合伙开办的870井、920井恰好符合此次整合条件和对象,此时距该煤厂取得6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刚好一个月。2007年1月17日经万源市、达州市人民政府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办函(2007)13号文件批准了该煤厂符合整合扩能的在建煤矿。在批准将870井、920井合并成一个煤厂后,三人为各自对整合后的煤厂就享有的股份份额发生了争议。后经政府部门多方协调未果,三方走上了法庭,煤厂的各井口也分别于2007年8月被上级主管部门叫停。

    至此,一个投资几百万,辛辛苦苦奋斗了三年的投资商,最终落得了对堂公簿的下场,正是投资人遭遇了投机者的“暗算”。

李魁中途遇上“李鬼”

    其实,雷家湾煤厂自2007年8月19日关闭以来,张敏红、王玉江、付华荣三位股东在万源市安监局、万源市经委、万源市国土局、沙滩镇人民政府的共同组织下,多次反复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了国家关于煤矿建设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特别认真学习了四川省经委川[2006]218号文件。通过学习,三位股东还于2008年3月5日,特向万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进行实质性整合承诺书》,同意进行整合。

    眼看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内部股东因股份争执,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快要和解的时候,一直从事该厂煤炭经营的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郭碧珍窥到了雷家湾煤厂内部的矛盾,并趁机怂恿付华荣、张敏红两股东将手中的股份折价买给自己,不同意整合方案。

    早在2007年下半年,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就窜通付华荣,假借雷家湾煤厂的名义,在三湾(+800米)地方非法掘井,沙滩镇政府立即成立了以书记阮晓峰、派出所长侯红星、石塘乡安监员吴怀元等为代表的领导小组,很快制止了该公司的非法行为。对此,公司法人郭碧珍便“忘我之心”不死,不择手段,想尽一切办法总想取得雷家湾煤厂的股权。

    记者调查了解到,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7日,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碧珍,出资120万元,另含两名股东郭江出资20万元、郭秀碧出资20万元。2006年7月4号营业执照年审时股资进行了变更,2007年2月7日,将原来的注册资本增大到350万元,其中郭碧珍占310万元,郭江占20万元、郭秀碧占20万元;2007年4月6日又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其中郭碧珍占460万元,郭江占20万元、郭秀碧占20万元。

    2007年11月,投资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的王玉江一纸诉状将付华荣、张敏红、朱德兴、刘洪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自己作为招商引资进入的最大投资人,却得不到相关利益。2008年4月24日,万源市人民法院以(2008)万源法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初审,法院认为,王玉江签订的两个协议(两个矿井投资协议)均合法有效。同时,法院还根据投资的多少重新进行了股份划分。

    记者了解到,2008年3月,该矿由于技改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未形成“四个一”规定,停止了建设施工。2008年7月11日,经万源市政府《研究沙滩镇雷家湾煤矿资源整合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万府阅[2008]32号),同意该矿进行矿井通风上山贯通和巷道维护。

    2008年7月30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西监察分局对雷家湾煤矿现场检查时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川西)煤安监现字[2008]第(107302)号】:1、立即送培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2、因设计生产能力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停止施工建设,待扩能工程审批后,按审批的设计进行建设。

    2008年8月,付华荣、张敏红、朱德兴、刘洪等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股份比例划分不合理。2008年9月22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达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付华荣、张敏红等并无异议,接受了这一判决。

    2008年12月17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西监察分局对雷家湾煤矿再次现场检查时以(川西)煤安监现字[2008]第(11217)号文件作出了“责令除整改+870到+920的通风上山外(约30米),停止其他的施工建设,待扩能工程审批后,按审批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的决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指示,雷家湾煤厂也积极准备着新一轮的9万吨/年扩能工作。

    按理说,关于雷家湾煤厂股权纠纷应该划上了句号。然而,就在这看似结束的纠纷之后,却一石击起千层浪。

    2009年3月15日,经过郭碧珍多次怂恿的付华荣、张敏红以“万源市雷家湾煤厂”的名义,向所谓的“各业主”发出了万雷煤[2009]02号《关于万源市石塘乡煤厂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次性以现金412万元作价,将两人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51.5%(付21.5%,张30%)转让,《通知》还要求购买者必须在2009年3月2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月16日,万源市公证处以(2009)万公证送字第001号将《公证送达通知书》送达王玉江,王玉江随即于3月18日作出《对万源市雷家湾煤厂合伙人付华荣、张敏红转让其股权的回复》,回复中王玉江按照原先签订的《协议》为基础,提出优先购买,还一再强调“未经合伙人王玉江签字同意,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然而,就在王玉江作出回复后的若干时间内,付、张二人均不见面,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也恰好在此期间,3月28日,付、张二人在未通知王玉江的情况便私下与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迅速转手。期盼已久的郭碧珍终于如愿以偿。

    其实,早在2005年4月19日,付华荣、王玉江、张敏红在签订《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890煤井股份协议书》第六条就已经明确提出:“本股份可继承,只作内部转让,估价不底于股本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这次股份转让是不合法的,不存在法律效力。

    得到股权的郭碧珍更是兴奋不已。2009年4月24日,郭便立即以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股东的名义私下向万源市政府提交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关于独立扩能至9万吨/年及相关情况的汇报》,汇报混淆黑白地称:2004年4月前该煤厂实际投资人只有付华荣,系个人独资;自己承担了2004年该煤厂扩能部分的全部资金,并且完成了新扩能的所有手续,所以自己就已经成为了该厂的股东之一;自己一人独立出资扩能的6万吨/年,独立享有雷家湾煤厂新扩能6万吨/年的资源;自己分别于2009年3月28日和同年4月13日依法全部一次性收购了付华荣和张敏红在雷家湾煤厂3万吨/年矿区范围内全部股权;付华荣已将雷家湾煤厂所有证照及该厂公章全部交给了自己。

    记者调查发现,早在2003年8月15日万源市石塘乡小湾煤井(雷家湾煤厂前身)成立之初,属乡办企业;2004年4月31日在变更为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时,营业执照明确标定为“集体企业”,并非“个人独资”;2006年11月10日核准时才突然变成“独资企业”。但从采矿许可证上看到,其营业执照有作假嫌疑。2004年4月31日核发的3万吨/年《采矿许可证》中标明为“集体企业”,2006年6月1日核发的6万吨/年《采矿许可证》中标明为“集体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采矿营业执照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采矿许可证,既然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为“集体企业”,为何营业执照后来却变成了“独资企业”,是付华荣在作假还是相关职能部门在作假?据此类推,那么郭碧珍向万源市政府所作的汇报又不是在作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再审申请书》是不是假上加假呢?为什么此事经过了那么多环节,就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呢?是主观错误还是客观上就存在某种不可告人的利益关联呢?

    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付、张二人在转让股权给郭碧珍时,既没有通知合伙人王玉江,也没有让合伙人王玉江优先购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51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由此可见,其获得的股权合法性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更谈不上郭拥有该厂的股权。

    为了更进一步证实事件的真实性。2009年9月,记者一行走访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驻地的老百姓,当问起他们是否知道郭碧珍这个人时,回答都说不知道。只是在2009年该厂股东在转让了股权后才知道有这么一个人买了。采访中他们都叹息道:“我们一直在王玉江和张敏红所在的矿井里干活,现在煤厂停了,活也干不成了,收入也没有了,不知何时能够重新开工。”在谈到眼前弯弯曲曲的运输小道时,大家都无赖地说:“如果不是2004年开这两口煤井,我们这里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通公路,幸亏有王玉江、张敏红他们到我们这里来投资”。从这些老百姓朴实的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雷家湾煤厂从一开始就没有郭碧珍的影子,更谈不上投资了。作为实体投资,为什么如此规模的煤矿既不派管理人员,也不派经营人员?

    随后记者又对万源市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走访,截止发稿之时,没有一个人承认该煤厂有郭碧珍的股份。大家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个没有的事实却横空出世?看来贼喊捉贼的故事的的确确发生在我们身边了,其过错又在哪里?

假亦真时真作假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党组扩大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抓好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为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对此要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切实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事关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那么,法院是否就把这一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呢?让我们来一一拔开假证据掩饰下的真实面目吧。

    记者从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与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签订的《协议书》来看,有以下疑问值得商榷:

    一、签订时间作假

    《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04年6月12日,如果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来看,是为了2004年扩能技改。经查明,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于2004年4月分别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煤炭生产管理厅、四川省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分别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集体,该厂共有两口煤井,分别为小湾煤井(+920井,风井;+870井,主井)均属基建煤井。而且付华荣独自一人开采了1010煤井,个人经营开采,个人管理投资。作为一个刚批准的基建矿,根本不存在2个月后就有扩能技改的情况。

    众所周知,企业的扩能技改必须在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既然,雷家湾煤厂2004年要进行扩能技改,总得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吧,主管部门也应该下达相关的回复文件吧。记者在万源市所有与雷家湾煤厂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无任何只字片纸关于该厂扩能技改的记载,也无任何人知道该厂2004年要进行扩能技改。试问雷家湾煤厂:扩能技改,为何至今找不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

    记者在深入调查中得知,四川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始于2003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布暑,先后针对攀西地区、雅安市矿业秩序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工作,2005年3月才在全省展开。2006年开始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小煤矿进行“关停整合”。记者随后找到川办发〔200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第二阶段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以及川办函〔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达州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等文件,也未从中找到有关2004年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扩能技改的痕迹。由此看出,这份《协议书》的签订时间都是人为后期补充上的,而且还要赶在付华荣、刘洪、王玉江、朱德兴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时间之前,其用意可想而知。

    二、协议内容作假

    翻开付华荣、郭碧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难看出其漏洞百出,许多地方都将“雷家湾煤厂”写成了“雷家湾矿厂”,“2004年新扩矿区的所有权归乙方(其中雷家湾矿区深度扩能归甲方)”,“以上条款在扩能手续办理完毕后即日自动生效,否则无效”。虽然接着又搞了一份《补充协议》加以纠正,也只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既无公章也无手印,更谈不上公证了。就这样的协议文件,世人会相信吗?

    单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第六条这样约定“雷家湾矿厂2004年新扩矿区的所有权归乙方(其中雷家湾矿区深度扩能归甲方),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试问:这个新扩矿区在那个生产井的范围?具体位置和海拔高度多少?地理坐标是多少?第七条更是莫明其妙:“以上条款在扩能手续办理完毕后即日自动生效,否则无效”。想问:如果十年办完那岂不十年后才有效吗?再看“否则无效”,意思是说没有办完都无效,那么大家不禁要问:一个煤厂,扩能可能有许多次,究竟是那一次呢?3万吨/年、6万吨/年还是9万吨/年?

    撇开内容,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来讲,稍有专业常识的人都知道,煤矿扩能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工程,它不仅是资源范围的拓展,更是采矿能力的扩大,若没有原始的生产井,就谈不上扩能。看看《补充协议》中“现甲、乙双方为了更加明确深度扩能部分的资源归属……”。有谁能懂事何为“深度扩能”?何为“深度扩能资源”?

    凡此种种迹象都掩盖不了双方之间造假的事实:简单的一页《协议书》,而且是决定经济利益的“重要文件”却出现如此重大的三处失误,不难让人看出其起草的匆忙性和不专业性,如果不是突击应付,一般“重要文件”不会这么草率。

     从这些牵强附会的文件表述来看,这个《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都属于后期杜撰所为,纯粹子虚乌有,要么就是双方共同在设立一个骗局,要么就是其中一人为了个人利益所为。

    退一步来看,假若《协议书》是真实的,为什么这么重要的文件在一、二审时没有及时提供?要等到二审判决后再来提供?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也不言而喻。

    再退一步来讲,假若《协议书》是真的,按照2004年12月8日,由付华荣、刘洪、王玉江、朱德兴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来看,第五条就明确规定“联合办矿前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付华荣)负责处理,与四方所联合办矿(小湾主井)无关,尚若甲方其它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只能追偿甲方在(小湾主井)的股权部份。”这说明,即使你有这个假《协议书》,那也是付华荣与郭碧珍之间的股权纠纷,而且仅限于付华荣所持有的33%股权。一个与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一点关系都不存在的问题,为何还要主张自己的财产权?

    三、提供证据作假

    早在20087年4月24日,一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付华荣、王玉江、张敏红股权纠纷案时,身为企业法人的付华荣就一直隐藏2006年6月1日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该煤厂6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致使外界许多人都误认为该煤厂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这也为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后期购买付华荣、张敏红股权设下了埋伏。

    然而,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二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省国土资源厅调取了该资料,并下达了终审判决。

    可是,在他们看来,只要不出示6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就一定会让大家认定为该煤厂为3万吨/年的。为此,他们铤而走险,公开在2009年3月15日的《关于万源市石塘乡煤厂部分股东转让股权通知》中,堂而皇之地写着“雷家湾煤厂(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870井、920井的股权分配……”。同理,2009年3月28日,付华荣、张敏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就自然而然地写到:“甲方(付华荣)自愿将雷家湾煤厂3万吨/年矿区范围内+870井、+920井所持有的21.5%的股权和乙方(张敏红)在雷家湾煤厂3万吨/年矿区范围内+870井、+920井所持有的30%的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丙(郭碧珍)享有。”

    记者在走访与付、张二人熟悉的人时,他们都告这样说:“其实付、张二人自从输了官司后就一直对另一股东王玉江怀恨在心,他们曾公开说,只要我们卖出的股权价格不变,能把王玉江挤走,我们厂的生产能力就是3万吨/年,决不承认是6万吨/年。”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售股权与购买股权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他们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但从付华荣、张敏红于2009年3月12日分别打给雷家湾煤厂的个人欲转让股权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报告并未提及该厂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说明他们还是有所顾虑。

    正是在这一切时机俱备的情况下,2009年4月24日,早已瞅准机会的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郭碧珍美其名曰地向万源市政府汇报,欲将万源市石塘乡雷家湾煤厂独立扩能至9万吨/年,汇报中还大张旗鼓地提出了自己在该厂有持有的股份,并附带了作假的三份协议。2009年7月6日,她又如法炮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理由也就“不由自主”地扯到“雷家湾煤厂整体财产权和3万吨/年到6万吨/年扩能矿区范围财产权”问题。

    雷家湾煤厂2006年6月就取得了6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到2009年一直是6万吨/年,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到了2009年股权转让时有人故意把它写成3万吨/年?为什么法人付华荣一直知道该厂是6万吨/年而不承认呢?还要把营业执照改成“个人独资”呢?付华荣在未通知任何股东的情况下,多次私自变更企业经营性质,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第49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法人“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追求相应的责任。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法了郭碧珍为了“如意”获得丰厚的利润,花了“近千万的现金”(亲友语)用于购买股权,跑关系。其中所谓的2004年6月与付华荣签订的《扩能协议》、2004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009年3月与付华荣、张敏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是在于2008年9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达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后“炮制”的,而且集体作假,目的是骗取高额的回报。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据相关人士透露,在获得了郭碧珍大量‘好处费”及股权转让费后,付华荣、张敏红等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他们还放言:“卖都卖了,我的钱也花光了,坐牢就坐,无所谓。”

    记者在万源市调查期间,许多人都在讲一个事实,那就是雷家湾煤厂煤质好、资源丰富,许多人都垂涎这块“肥肉”,现在就有人出到两千万的价格整合该煤厂。记者照此计算了一笔帐,倘若万源市拓源煤炭有限公司如果能将王玉江的股份以付华荣、张敏红同等的价格收购,那么总支出不到一千万,随后转手买给别人就可轻松获利上千万元,难怪要不惜血本来“炮制”假证据。

    为什么这些虚假的证据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高级人民法院被采信呢?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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