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事的股权纠纷:“判决私有化”的典型

  发布时间:2009/12/13 16:54:01 点击数:
导读:所谓“判决私有化”,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将公有财产私有化。这种“判决私有化”往往打着“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

所谓“判决私有化”,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将公有财产私有化。这种“判决私有化”往往打着“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7日作出的重审判决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典型

    “上海百事”的全称是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国饮料企业百事集团公司(PEPSICO, INC.)与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到2005年5月为止,美方的百事公司拥有“上海百事”50%的股权,“上海百事”其余46%及4%的股权分别由中国的国有企业“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

    在起诉国有企业“闵联公司”以争夺“上海百事”股权的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中,陈秋芳本来是“上海百事”的职业经理人员。“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陈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总经理。此后她成为上海“民建”组织的成员,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而陈芝芳是陈秋芳的姐姐,于兴国则是陈秋芳的姐夫。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国有“闵联公司”而引起的百事可乐三家公司中方股权纠纷,开始于2001年。陈秋芳家族的这3人在没有任何原始投资凭证和协议依据的情况下,宣称他们1984年在益康公司有隐名投资,1998年被上海国资办“批复”确认为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所有人,并据此于2001年起诉国有的闵联公司,认为闵联公司1992年从中国北方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将原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占为己有而未经其同意,构成侵权,要求返还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公司价值2.23亿元的国有股权和资金。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受理,2002年4月23日作出初审判决,不支持3人的诉讼请求,但准予被告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于兴国、陈芝芳、陈秋芳人民币1千万元。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不服该判决,经过其努力之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回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迟至2005年5月17日才作出重审判决,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由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最高法院,导致2005年9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高级法院的重审判决与第一次判决截然相反,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对此显然起了关键作用。但是这个重审判决在使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从法律上说,所谓的“益康公司”从来就不是“上海百事”的股东,在它1992年被注销之前,它只是当时的“上海百事公司”合作中的甲方(中方)的3家企业之一,即便闵联公司根据上级指示于1992年接收“益康公司”是侵犯了陈秋芳家族的权益,闵联公司也只有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陈秋芳家族也根本就无权要求得到“上海百事”的股权。

更重要的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闵联公司” 以争夺“上海百事”股权的理由,完全是他们凭空捏造的。

他们3人对“闵联公司”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理由是:“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名称是“上海华美饮料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团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而到1994年,该公司的性质由合作改为合资,甲方股东只剩下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各方在“上海百事”中的股权比例变为美方的百事公司拥有50%的股权,“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分别占46%和4%。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之所以从“上海百事”的股东名单中消失,是由于19926月益康公司的工商注册已被注销,该公司已经被移交给了闵联公司,而这个移交是由上海市清整办召集相关各方讨论决定的。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对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指责的就是闵联公司“并吞”了他们投入益康公司的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闵联公司“返还益康公司的财产及权益”,其中包括“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各38%的股权、在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千多万元等等。

而在实际上,他们在诉讼中所争议的“益康矿泉水公司”是海军1984年投资10万元设立的陈芝芳曾任该公司总经理,但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并不是益康公司的出资人1987年海军技术装备部将益康公司移交给兵器工业部北方公司。1988年“上海百事”作为一家中美合作公司成立时,益康公司是参加合作的3家中方公司之一(另两家是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公司)。由于益康公司经营混乱,资不抵债,1992年上海市有关政府机构和其它有关方面会商决定北方公司将益康公司移交给闵联公司,1992年6月益康公司的工商注册已被注销。

陈秋芳家族主张益康公司为其所有,理由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在益康公司创办初期向其投入了价值14万元的样机和现金3.25万元。他们据此要求“并吞”了益康公司的闵联公司以“上海百事”的股权和收入“赔偿”他们的“损失”。

而实际情况则是,19839月海军成立矿泉水装置研制组,聘请陈芝芳进行矿泉水装置的研制,并提供试制费3万元与清浦蒸淀工业公司共同试制矿泉水装置。正是以海军的这个研制组为基础,海军才在198410月成立了益康公司。在研制矿泉水装置时,海军方面当时将业务工作放手让陈芝芳负责,造成海军不知道部分被送出试用的样机的下落。这个理由使人完全可以相信,陈芝芳等人声称自己投入益康公司的样机其实就是海军出资让他们试制的装置。

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原始资料和历史文件都显示,益康公司是海军投资的,因此应当是国有财产;而陈秋芳家族并没有投资益康公司的任何投资凭证、财务历史记载、投资协议和工商注册资料来证明自己对益康公司的投资者地位。

陈秋芳家族没有任何原始投资证据证明他们在益康公司创办初期向其作了17万元多的投资。他们自己在2003年上海高级法院重审时,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沪国资产 225号《关于对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批复》作为“核心且唯一的证据”。该“批复”在没有任何靠得住的依据的情况下断定,“原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集体所有”。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决将本应为国有的“益康公司”判归陈秋芳等3个私人所有,而这个判决反复宣称,它这样宣判的全部依据就是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个批复!

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这个“批复”,在许多方面都是违法的:“批复”是对早已消灭6年的公司资产权属进行确认;该“批复”是对一个所谓的“上海民建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的“申请确权报告”所作的答复,“批复”的相对人是与权利无关的民主党派咨询中心,该中心既非陈秋芳家族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又不是律师;该“批复”根据私人单方意见作出资产权属变更,秘密剥夺了国有资产;该“批复”超越了行政权限,因为益康公司原来的投资方和所有者是海军和兵器工业部北方公司,他们的国有资产归中央政府国资委管辖,出具该“批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本就无权对益康公司的原投资者进行认定;该“批复”还隐瞒和虚构了重要事实,却没有任何靠得住的依据,其最终依据竟然是某律师的“调查报告”之类极其靠不住的材料

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一“批复”不仅没有可靠的依据,而且其不可信性一望可知:陈芝芳、于兴国1984年前都是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704所的普通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陈秋芳当时是上海医疗器械厂中专毕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他们三人当时的月收入最高不会超过60元,即使是按此最高月收入计算,陈秋芳家族三人的全年收入合计为2100元。陈秋芳家族所谓的自筹资金17.25万元,隐名投资益康公司的数额,等于三人当时要工作81年后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数额。

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决将“益康公司”判归陈秋芳等3个私人所有时宣称,它这样宣判的全部依据就是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个批复。这等于说,“上海百事”中的几亿元国有财产被少数几个人一举鲸吞,其根源只是上海国资办的这小小一纸批复!而这个批复本身又没有任何靠得住的根据。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上海国资办1998年所作的违法“批复”为害是何其深重。

长期以来,陈秋芳等人为了胁迫各级政府部门帮助其侵吞国有资产,还冒充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亲属。陈秋芳手下的追随者到处宣扬“我们陈总是陈云的侄女,姐夫于兴国是于若木的侄子,由于这种关系,才能特批了上海百事这个项目”。这个理由使人完全可以相信,正是陈秋芳家族利用某些人迷信特权、不惜违法乱纪以巴结权贵的心态,才获得了上海国资办的“批复”。

陈秋芳利用政治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的另一证明是,陈秋芳在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那以后不久陈秋芳家族与闵联公司的产权纠纷案就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回重审,此后上海高级法院所作的重审判决就有利于陈秋芳家族,与2002年同一法院所作的判决正好相反。对此陈秋芳在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这一点显然起了重大作用。

这起私人家族争诉巨额国有资产的案件,已经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三次审判,诉讼表面争议标的人民币2.23亿元。而实际上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资产总额大大超过上述的2.23亿元。光他们要求的股权资产,就包括了“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各38%的股权,而上海百事的资产总额为8.36亿元,南京百事的资产总额为2.28亿元,武汉百事的资产总额为2.61亿元。据此推算,他们要求的股权资产就达5亿元人民币。

估算企业资产的另一个方法是倒过来以年利润除以利息率计算。上海百事的年利润为1.52亿元,南京百事年利润3464万元,武汉百事年利润4070万元,据此推算,若估算用的利息率为5%,则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股权资产价值就达16亿元人民币;即使估算用的利息率为10%,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股权资产价值也超过8亿元人民币。

这些估算都表明,上海高级法院将“闵联公司”持有的大批“上海百事”股权判归陈秋芳家族的那个重审判决,将数以亿元计的国有财产通过判决的方式无偿划归了私人。这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危害。

陈秋芳家族诉争百事可乐股权案的实质,是他们力图以捏造事实的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侵吞数以十亿元计的国有财产。陈秋芳这样胆大妄为地侵吞国有财产绝不是偶然的。最近十几年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已经成了她的习惯。“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与陈秋芳之间为解除陈秋芳“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而发生的纠纷,其根源就是陈秋芳侵吞了企业所有者的财产。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就担任了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2000年私设营业范围与“上海百事”同业竞争的上海益康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新益康”);这本身就是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的违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基础上,陈秋芳利用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有预谋、有系统地采用各种手法将企业财产变为自己个人所有,犯有多项侵占和盗窃企业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她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资产来设立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汉江申”),并为它虚构出名义上的股东“香港冠誉”和“武汉华都”等,再动用“上海百事”的资金来买下这个本来就应属于“上海百事”的“武汉江申”公司,并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将“武汉江申”名义上的股东“武汉华都”的“出售股权收入”转归自己私人所有。

在这样使用欺诈式的金融手段侵吞“上海百事”的企业财产时,陈秋芳也背着股东们作出了多个违法违规的行为。即如“武汉江申”的股权转让中就有许多明显的盗窃财产权利的行为,“香港冠誉公司”无偿地获得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是其中最显著的一例。

本来应当惩治陈秋芳所犯的这些有据可查的罪行,不仅应将她解职,而且应对她以涉嫌参与侵占企业财产的罪名治罪。但是由于上海各司法机构保护,陈秋芳不仅没有因为管理腐败行为而受到法律惩处,连“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位都可以保持不丢。有关方面解除她“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的决定被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否决,使她还可以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宝座。

2001年12月,“上海百事” 接到了关于陈秋芳等人侵吞企业资产的举报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对陈秋芳展开初步调查并取得了确切证据,遂于2002年3月5日致函陈秋芳,终止了与她的聘用关系(因为陈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员身份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等于解除了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百事(中国)给陈秋芳的这份解聘通知中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员受到了“多种举报指控”,这明确暗示陈秋芳的被解聘与她的管理腐败行为有关。

但是陈秋芳对百事(中国)的终止聘用不服,于2002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坚决站在了陈秋芳一边,阻止百事(中国)解除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裁决:裁定百事(中国)撤销终止与陈秋芳的聘用合同、调派协议和委派协议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该等协议,并裁定百事(中国)补发陈秋芳的工资。

    2003年8月26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致上海市外经委主任潘龙清并报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述信,根据确凿可靠的证据指控前边所述的陈秋芳的那些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将陈秋芳涉嫌违法、违规的上述行为的确凿证据呈送公安及经济犯罪侦察部门,但是至今没见到任何部门进行处理。

2004年至2006年,有关方面又多次向上海市委书记、上海民建会、全国政协、民建中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相关部门呈送反映情况的材料,也没有任何结果。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的这种态度,导致有关陈秋芳在“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问题的争议持续了4年多,至今还没有结束。

陈秋芳侵占企业财产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不难以调查核实,她家族对百事可乐三家公司中方股权要求的荒谬性也不难弄清。她至今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而且还得到法院判决给予巨额财产的奖赏,其原因就在于有政府部门中的人保护她。这些保护和偏袒陈秋芳的政府工作人员不但背弃了自己的职责,有的还公然违法行政,他们的作法已经并且正在对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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