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典型债务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12/13 21:43:22 点击数:
导读:  问:整个的开始是于某在95年时因为生意关系向李某借款35000元,李某立下借据,并签上字写明利息为0.02元。在经过几年时间后,李某在03年,因一宗交通事故丧生。他有一个儿子暂名小李继承了其父亲的财产,包括其…

  问:整个的开始是于某在95年时因为生意关系向李某借款35000元,李某立下借据,并签上字写明利息为0.02元。在经过几年时间后,李某在03年,因一宗交通事故丧生。他有一个儿子暂名小李继承了其父亲的财产,包括其父生前向于某借的35000元。在过后的几年间,小李及担保人苏某一直向于某追还借款。于某称没钱,并称借据上并没有回款日期以此为由,迟迟没有还。
  现在想知道的是:
  小李怎样才可要回他借给于某的借款;和如果上诉到法庭的话,于某及苏某是否有责任?

  答:这里有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首先,债权从1998一直到2007年间,时间跨度大,如何主张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对待。
  1、小李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小李多次上门要款。那么,由于该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所以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开始计算。履行期间也没有确定。现在具体的做法就应该是,小李首先向于某主张欠款,并给其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小李给于某打个电话,让其载15天内还款,对此予以录音作为证据,或者找几个证人当面向田某要钱,并给他15天的还款期。如果还款期满,于某还没换款,小李就可以起诉,要求于某和保证人共同还款并利息。
  2、小李能够有证据证明李某和小李多次上门要款。就是说小李要证明他们一直在催讨,当然这不能只听小李的口头表述,要有具体的证据。比如于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因为这里有一个两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两年内催讨,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到法院才会有胜诉权。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小李证明了他在不停的追要,就会失去对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在主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内。小李讨要欠款,住合同的履行期早已开始计算,那么届满后6个月后,就无法向保证人追讨债款了。
  另外小李作为老李的继承人有权主张要求于某还款以及利息。苏某作为保证人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视为连带担保。即,小了可以将于某和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予以起诉。

上一篇:关于随船债务转移纠纷案 下一篇:公司债务纠纷案——法人人格的否定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