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群体性债务纠纷的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09/12/13 22:22:22 点击数:
导读:  作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典型性城市之一,东莞市首当其冲地受到了国际金融海啸的冲击,在包括金融危机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塘厦法庭2007年至2008年审理的群体性债务纠纷320宗,…

   作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典型性城市之一,东莞市首当其冲地受到了国际金融海啸的冲击,在包括金融危机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塘厦法庭2007年至2008年审理的群体性债务纠纷320宗,标的额达1.69亿元;长安法庭2008年受理群体性债务纠纷450宗,标的额达4500万元。如何妥善应对企业破产或倒闭所导致的群体性债务纠纷,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司法公正,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

    一、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困境

    1.审判程序的严格性难以适应解决群体性债务纠纷的效率要求。司法为了追求正义,必须设置一定的程序,让实体的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群体性债务纠纷的形成过程是矛盾冲突酝酿、萌芽、发展和激化的过程,从化解矛盾角度讲,第三方越早介入,双方立场往往越容易调和。而纠纷诉至法院时,双方的矛盾已经濒临激化,调处难度非常大;再加之案件到了法院后,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循序进行,矛盾经过诉讼流程更加尖锐,法院审理更为棘手。

    2.审判的特殊性质难以减消群体性纠纷冲突的激烈程度。法院的审理工作就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寻找判决答案,我国进行的民商事审判方式都是围绕如何提高庭审的对抗程度而设计的。从诉讼的要求和特性讲,这种对抗机制能够充分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有利于案件事实和关系的发现和判断,但随之产生的是不可避免地使双方在直接的争论、“攻防”战中“揭旧恨”、“结新仇”,从而进一步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显然不利妥善解决群体性债务纠纷。

    3.司法手段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群体方的利益要求。法院的天职就是依法审理案件,但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法院工作还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仅仅实现了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但并不一定有最佳的社会效果。反之,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不得不在正常司法程序和手段之外寻求解决途径。

    二、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司法应对

    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司法只能是最后的手段,而不能将它视为唯一的和最优的选择。东莞市两级法院从机制、方式、创新和善后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应对金融海啸的不利影响,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形成了独特的司法应对措施。

    1.建立和完善群体性纠纷案件多元解决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相当多的纠纷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基于此,探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解决群体性债务纠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确立了“一个宗旨、两个到位、三个及时”的群体性案件处理机制:“一个宗旨”是指以案结事了为宗旨;“两个到位”是指情感到位、法理到位;“三个及时”是指及时将群体性案件纳入法律程序,及时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各业务部门不断总结近年来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实践经验,制定企业逃废债应急预案等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办法,要求法院干警熟练掌握。我们于2009年初创设社区法官制度,在辖区党委领导下,有效整合综治站、劳动站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将司法工作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于萌芽。

    2.建立健全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制。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并非孤立的个案,为此,我们建立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组织保障,建立应急小组。如虎门法庭成立了由法庭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企业逃废债应急五人小组,考虑到企业逃匿多发于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应急小组成员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只要接到当地镇村协助处理企业欠债逃匿情况的通知,应急小组就可以紧急出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协助处理事件。二是效率保障。全市法院坚持“三优先”原则,做到对涉欠薪逃匿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此类案件,优先予以执行、优先受偿,及时快捷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尽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如采取“五查一搜一审”(查银行、查房管土地登记、查工商登记、查车管部门登记、查账本,实施边控,实施搜查,对企业审计)等举措,并加大了“边控”力度,限制恶意欠薪逃匿有关企业境外法定代表、负责人出境,构筑了全方位的执行网络。三是措施保障。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变现速度,减少各方面损失,东莞中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即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影响查封财产的价值或因查封增加当事人负担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变更查封地点和查封方式等措施。针对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该指导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规范了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的登记方式;(2)规定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管场所,尽量腾出厂房交回给房东出租,以减少租金损失;(3)作出了关于保管方式的规定,尤其提出了由保安公司、村委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共同保管、相互监督的保管方式;(4)详细规定了法院适用变更财产保全方式的条件。

    3.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上及时有效的优势。东莞两级法院2008年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9165件,调撤率达37.26%,较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1)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东莞两级法院将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列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与市司法局合作,在中院审判大楼和部分法庭内成立了“东莞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工作室”,由司法局派出人民调解员,对起诉到法院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先行调解。如虎门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成立一个多月,就解决纠纷530件。(2)完善立案调解和立审调解工作机制。我院全年立案调撤案件530件,诉讼标的额达2.68亿元。此外,还建立了立审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工作向审判工作延伸,一方面要求民商事审判庭法官参加立案调解,另一方面又要求案件移送民商事审判庭后进一步调解,从而极大提高了法官的调解意识和案件的调解率。(3)总结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在全市法院推出了“5+3”调解模式,“5”即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商会调解、律师和解和保险公司和解,“3”即立案调解、司法联络员和诉调对接,激发调解热情,促使调解能力和效率大幅度提高。(4)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我院民二庭以“调解前提醒,调解时约定,调解后督促”为原则,逐步建立了调解履行跟踪回访机制,为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排除障碍、创造条件,尽最大努力提高协议的主动履行率。截至今年5月15日,我院民二庭共调撤案件102宗,主动履行率超过了90%。

    4.加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调研和指导。在审理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中,我们特别注重审判职能的延伸服务功能,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业务指导,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纠纷的发生。我们主动与市经贸局共同探讨有关法律问题,协助他们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我院民二庭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派出法官深入到各镇街、企业开展调研,形成专门的有关金融海啸对全市企业影响的调研报告,并派员出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举办的“做好关停企业后续工作培训班”,作了题为《关于全市企业关停的现状、原因、司法处理程序及法律对策》的报告,对全市相关外经贸工作人员就关停企业的司法处理程序及企业资产管理等问题进行讲解,深入剖析了现阶段企业关停的原因与消极后果,提出了若干应对关停企业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受到了与会单位和企业的好评,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上一篇:何纪立与何文杰债务纠纷一案 下一篇:对一起疑难债务纠纷案的法律评析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