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的四大法律误区

  发布时间:2009/12/8 12:06:21 点击数:
导读:误区一、不重防范,亡羊补牢。  很多经营者在经济运作没有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都不会长期聘用法律顾问,等出了事情,才急急忙忙地去找律师。实际上,经济运作中的大多数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比如,商业…
误区一、不重防范,亡羊补牢。


 


  很多经营者在经济运作没有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都不会长期聘用法律顾问,等出了事情,才急急忙忙地去找律师。实际上,经济运作中的大多数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比如,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和竞业禁止规定。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中规定好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比如明确哪些是商业秘密,不能泄露,违反规定泄露秘密后,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赔偿公司多少多少数额的违约金。这种做法主要是对员工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另外,即使是员工侵权,亦能够在秘密被泄露之后使企业得到有效的补偿。竞业禁止规定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员工离开该企业之后的几年内,不得在相同行业任职,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对作出此种竞业禁止承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补偿。
  


 

误区二:制度设置,矫枉过正。


 


  太过法治化会影响交易的效率。比如,美国是律师治国,律师起草的合同一般都是过于保护单方利益,另一方不愿意签。或者是合同条款过多,双方都看得头皮发麻,不愿签合同。现实中国是,法官如果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发现合同是经律师之手修改或撰写,一旦合同的条款处于模棱两可状态,通常情况下,法官会倾向保护没有聘请律师起草合同的一方。原因一是基于弱势群体保护;二是基于中国法官对律师的偏见。因此,我个人的意见是,企业在起草合同的时候(除了涉外合同)尽量不要使用法律术语,当然,前提是能够将合同条款表述得清楚、明确。刚刚做律师时,我也不明白这一点。
  


 

误区三:事无巨细,亲自上马。


 


  老板大都日理万机,主要应是管人,而不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事。作为经营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自己搞,否则,有时结果是吃力不讨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要指望自己成为法律人,你是企业家,是经济运营高手,不一定是法律高手。法条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读,但正确的理解很不容易。比如,刑法中的运输毒品罪的法定概念是“携带毒品,乘坐交通工具……”。对这一规定,很多司法人员都理解错了,以为只要是交通工具上查获有毒品,就是运毒。实际上,这是大错特错的,并非在交通工具中查获有毒品,就是运毒,还有两种情况:如果是吸毒者自用,仅是普通违法,不能判刑,只能强制戒毒;如果毒品量大,但来源去向均不清,则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这罪没有死刑。运毒则是随时要命的。在诉讼中很多技巧问题如处理不好亦导致败诉;即使能顺利解决纠纷,亦不符合效益原则。  
  


 

误区四:急病发作,胡乱投医.


 


  许多经营者对危机的出现欠缺预见。等到出了大问题,才临时抱佛脚步。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而过于恐慌,往往在聘请律师时,又不加选择。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选择一个好的律师是在诉讼中获胜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处理法律实务时,深感到如果早点有律师介入,纠纷大都可避免,即便是出现了纠纷,如果得到恰当帮助,也大都可化解危机,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后面,我们将结合如何设计法律应对方案继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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