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09/2/14 22:01:11 点击数:
导读:摘 要:股东诉讼一般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且极不完善。这种股东诉讼的不完善,源自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立法思路。一个健全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解决公司…

摘 要 : 股东诉讼一般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 ,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而且极不完善。这种股东诉讼的不完善 , 源自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立法思路。一个健全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解决公司内部利益冲突 , 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充实公司法内容 , 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后更可起保护国有资产的特殊作用。关键词 : 股东诉讼 ; 直接诉讼 ; 派生诉讼 ; 公司法完善中图分类号 :D912. 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 5934(2005) 02 - 0074 - 03  一、我国现行股东诉讼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股东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 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近年来 , 股东诉讼制度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股东诉讼一般可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 前者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后者是指当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 , 或者公司利益受到公司外部第三人的侵害之时 , 由于公司董事会 , 临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 , 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或不当行为者提起诉讼。[1]我国现行有关股东诉讼的法律规定 , 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根据《公司法》, 股东享有广泛的权利 , 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法》第 111 条规定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2]这条规定可以视为确立了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但仍然缺乏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此外 , 该规定本身仍然存在如下缺陷 :(一) 内容过于概括 , 可操作性不强 , 也缺乏程序性规定的支持 ;(二) 对诉因规定太狭窄 , 只有股东合法权益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侵犯这一项 , 对其它侵犯股东的情况没有规定 ;(三) 该条位于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二节“股东大会”中 , 依法律解释的方法 , 只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从而遗漏了有限责任公司。(四) 对于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 只规定可以“要求法院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没有规定可以“请求赔偿”, 导致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 第25卷第2期2005年4月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IZHOU UNIVERSITYVol1251No12Apr12005©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Page 2
利益受到侵害时很难通过股东诉讼程序得到有效保护。可见 , 我国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规定仍然很不完善。  二、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不完善的历史与现实原因  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是以技术的进步、财富的分散化和私人财产权的确立为前提条件和动力的 ; 而反过来 , 公司制度的发展也有赖于技术的进步和资本的社会化。在发达国家 , 由于公司的发展依赖于私人财产权 , 对股东的保护当然是头等重要的大事 , 股东诉讼制度的出现也顺理成章。但是 , 在我国 , 公司法以及股东诉讼制度的发展不具备相应的历史条件和观念基础。中国最早的一批公司是清政府的洋务派为求自强创办的 , 性质是官办或官商合办 , 经营中腐败横行 , 民间商股利益得不到保障。在一百多年里 , 民营企业始终在夹缝中生存 , 处境维艰。建国后 , 在计划经济思想指导下 , 民营公司接受了公有化改造 , 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 , 同时废除了旧法统和原“六法全书”, 公司制度也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之后 , 公司才又重新出现 , 1993 年底 , 才出台了《公司法》。事实上 , 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出现 , 除了经济发展本身的促进因素外 , 更重要的是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下 , 出于“救亡图存”或是“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 由国家的强力介入而建立起来的。公司制度被视为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工具。100 多年前 ,就有人期望 :“公司成员之间利害相共 , 人无异心 ,上下相准 , 举无败事 , 从而振工商之业 , 富强中国。”[3]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条规定 , 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4]尽管该法同时也强调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但立法的注意力始终集中在发挥公司筹措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 , 忽视了对股东权益的保障 ; 因而 , 在《公司法》中 , 重视政府权力的应用 , 而忽视股东的私力救济。几乎所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却寥寥无几。从更深层次看 , 我国忽视对股东权的保护 , 还有现实的原因 :(一) 历史上的政府集权统治模式造成了政府的盲目自信和立法者对约束政府权力的无意识。政府和立法者假定政府可以发现所有违法行为并施以惩戒 , 无须股东自身的努力 , 但各国的经验表明 ,只设立公共监管机构并不足够 , 还须另赋予股东以诉权。在我国 , 大量的公司注册成立后即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 , 说明政府的监管力是有限的。此外 ,在我国宪政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 , 政府的权力不能被正当运用 , 导致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广泛存在 , 对股东的保护更难以有效。一个典型的事实是 , 证监会早就有权调查并处罚各类市场违规行为 , 但真正受到处罚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者还只是少数。(二) 行政部门在保护股东利益的问题上 , 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我国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改组为公司后 , 国有股一般仍居控股地位。这造成了政府既是国有股的出资人 , 又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 具有“球员兼裁判”的双重身份。而长期以来 , 人们把“保护国有资产”片面狭隘地理解为给予国有股以特殊保护 , 当控股的国有股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 , 行政部门也往往“睁只眼闭只眼”。(三) 在立法方面 , 缺乏对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正确认识。对于股东的法律保护 ,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重在以公权力进行惩罚 , 股东诉讼重在以私权力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政府是“全能的”, 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和对受害人的恢复补偿功能也是不能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完全代替的。公司法将私人利益的实现依托于公权力的行使 , 结果是造成股东维权能力的弱小和心理的愤怒 , 挫伤了投资人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现行股东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西方国家 , 股东诉讼制度 , 尤其是股东派生诉讼 , 被视作是股权保护的最后屏障。他们的经验表明 , 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管理 , 私人诉讼更有效・57・ 第2期李 耿 胡亚丽:浅议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Page 3
率 ; 因为 , 政府的权力往往有限 , 只能发现很少的违法行为。而股东作为自己利益的主人 , 只要认为权利受到侵害 , 就会主动采取行动 ; 而且 , 法律诉讼增加了违法者的风险 , 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相比之下 , 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较高的举证标准 , 制裁的确定性也低 , 私人诉讼的举证责任较轻 , 可以弥补上述不足。[5]我国现行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简单规定 , 而且缺乏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 导致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极不完善。因而 , 当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 就没有足够的法律救济手段 , 进而使《公司法》对股东保护的规定也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 , 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 , 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6]因此 , 尽快完善股东诉讼制度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在笔者看来 , 完善并切实实行股东诉讼制度 , 具有如下的现实意义 :(一) 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 , 有最大的动力去阻止损害公司的行为 , 完善并实行股东诉讼制度不但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 ; 而且通过股东诉讼 , 还可以及时发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缺陷和不足。(二) 股东诉讼制度的有效实行 , 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 , 进而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7]我国《公司法》条文较少 , 而且法律规范原则性过强 , 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无法可依。为此 , 投资者为借助公司形式从事营业并降低风险 , 不得不自行创设出许多内部规则 , 以填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例如 , 为满足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和相伴随的大量职工的持股需求 , 许多企业采取了具有信托性质的委托持股方式 , 以此规避《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的限制。显然 , 这种自治性规则往往缺乏周密性 , 其有效性也往往受到质疑。[8]如果有了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 , 将争议提交法院时 , 法院就可在出现实体性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 按照公平正义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和对公司规律的掌握 , 就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对公司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完善。(三)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 , 由于“委托 - 代理”机制的缺陷 , 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管理人员控制 , 而股东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管理人员 , 这一点对国有股控股公司具有尤为重要。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 , 这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以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总之 , 进一步完善并切实实行公司股东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已毋须多言。公司作为股东权利与利益之载体 , 若无股东之诉权保障 , 股东欲“为权利而奋斗”则不可得 , 资本市场也无法进一步发展。目前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 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大庆联谊公司虚假陈述案于2004 年 8 月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分三次作出一审判决 , 结果 24 名以个人诉讼方式起诉的投资者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 , 更有 391 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胜诉。这是我国股民运用股东诉讼制度赢得证券民事赔偿的有益实践 , 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期望 ,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私人财产权的入宪 , 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能尽快摆到立法的议程上。参考文献 :[1 ]庄淑珍,董天夫.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J ].法商研究, 1996 , (2) : 70 -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3 ]转引自王钧.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J ].北大法律评论, 2001 , (1) : 8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5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1099.[6 ]王泽鉴.民法总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6.[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8 ]叶林.关于我国公司法的基本评价和修改建议[ EB/OL ]. http : / /www. civillaw. com. cn/ weizhang/ default.asp ? id = 13942 , 2004 - 10 - 15.【责任编辑 : 肖力华】(下转第100页)・67・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Page 4
Analysis on the Content and Function of the Evaluationof P. E Curriculum in Colleges2based New ModelWEI li2xiang(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 Huizhou university , Huizhou 516007 , Guangdong China)Abstract : The new standard of P. E curriculum of colleges has been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 which willbring out effect on curriculum reform.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evaluate the effect. The paper analyses the contentand function of the evaluation of P. E curriculum in colleges , which will bring some theoretical proof to curriculum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colleges.Key words : New stituatim ; The evaluation of P. E curriculum in colleges ; Content ; Function ; Curriculum re2form(上接第76页)The Analysis on Current ShareholdersπSuits SystemLI Geng1 HU Ya2li2(1. Economic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college of North China Industry University , Beijing 100041 ;)(2. Department of Law , He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 , Zhengzhou 450002 , Henan China)Abstract : Shareholdersπ suits involve direct suit and derivative suit. The lacuna of current shareholdersπ suits sys2tem rootin our especial historical backdrop and legislative idea. Shareholdersπ suits system can protect shareholderand corporation , impro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 enrich company law and safeguard national property.Key words : Sharehddersπsuits ; Direct suit ; Derivative suit ; Perfection of the company law・001・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上一篇:股东诉讼制度的两种实证进路分析 下一篇: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建立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协会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