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经验及做法

  发布时间:2009/2/16 14:09:46 点击数:
导读:上海一中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经验及做法棃淑兰  商标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中较为典型的一类案件。2007年,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商标纠纷案件56件,其中,商标侵权纠纷占到95%,另有商标合同纠纷…

 

上海一中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经验及做法

棃淑兰

 


  商标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中较为典型的一类案件。2007年,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商标纠纷案件56件,其中,商标侵权纠纷占到95%,另有商标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案由。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迅猛发展,商标纠纷案件也日益呈现涉名牌大要案多、涉外、涉港台案多、涉国际知名企业多以及涉权利冲突多等特点。同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对商标注册人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问题等,都是审判中遇到并需依法予以妥善解决的新问题。近年来,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注意积累经验,积极探索方法,并形成了相应的工作新机制,具体做法是:

  一、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特有的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为了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院积极慎重地运用诉前临时措施,加强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如在美国罗斯蒙特公司与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临时禁令案中,依法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压力变送器产品上使用“罗斯蒙特”标识的申请,遏制了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又如已审结的法国巴固——德洛集团等诉上海巴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在起诉前曾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经审查,我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Bacou Protect巴固保护”、“Bacou Protect”标识,停止突出使用“巴固”文字;并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务账册、报表及凭证,由于扎实、到位的诉前临时措施,为该案的最终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运用民事制裁措施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在审理国际知名商标纠纷案件时,我院坚持既严格适用好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又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金额,以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对于故意侵权、多次侵权、以侵权为业的,可视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如在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起诉的“百威”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查明原告注册了“绶带麦穗图形+百威文字”商标和“绶带麦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啤酒。被告生产的啤酒产品的瓶贴及外包装上的图案标识与原告的“绶带麦穗图形”注册商标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且被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没有任何合理理由,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侵权后果严重,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对被告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三、加强依职权调查  查明案件事实

  商标侵权案件中,有的被控侵权产品被扣押在海关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而权利人往往只能提供侵权实物的照片,不能提供实物,客观上存在权利人举证难的事实。对此,我院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调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直接依职权进行调查,确保案件事实得以查明。如在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立邦”商标侵权案中,由于被告的侵权证据被查封在某区工商局,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侵权书面证据又予以否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依职权前往工商局勘查核实相关物证,固定侵权证据,为正确处理该案奠定了基础。

  四、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  注重审判效果

  面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尤其注重依法审理好涉外案件,树立法院公正司法的国际形象。如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对我院判决制止大润发超市康桥店销售侵犯“PUMA”商标的运动鞋,并在判决的基础上与大润发超市其他门店涉及侵权的事宜达成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表示感谢。意大利皮埃蒙特大区华人移民协会,也为旅意华人林明恺起诉的商标侵权案获得保护而来信感谢,赞扬判决及时,质量上乘,增加了大家对祖国司法环境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认识及信心。

  五、重视调解工作  力争案结事了

  商标纠纷案件的调撤率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总体偏低,原因是许多权利人进行商标诉讼的主要目的不在于金钱赔偿的数额,而是夺回市场份额,打击竞争对手,希望通过法院公开的判决为其挽回因对方侵权而导致的商誉损失,这一点在涉外商标纠纷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尽管如此,我院仍在商标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调解,或促成和解,彻底化解矛盾。去年全年调撤率超过30%。

  六、妥善解决权利冲突  平衡各方利益

  针对商标纠纷案件中权利冲突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确定了处理权利冲突案件的三项原则:一是坚持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二是保护在先权利禁止市场混淆原则,三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注意综合商标、字号的知名度、显著性、商标或字号文字命名的合理性、权利形成时间、历史渊源、行业特殊情况、被控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混淆可能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相关文字或者标识的实际使用地域、商品类别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同时,按照个案具体案情,判断适用的顺序和方法,平衡好各方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严格掌握标准  规范驰名商标认定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严格按照“个案认定、因需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来处理。我们认为,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确认之诉,而是商标权跨类保护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事实,故严格来讲,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不能在判决主文中获得支持。如确实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在裁决理由部分阐述认定的事实及相关理由。

  八、重视法制宣传等司法延伸工作  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除了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外,还坚持通过对司法案例、司法经验的介绍等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竞争主体的商标战略意识、商标价值意识和商标保护意识,曾先后对涉及“大班”、“博士伦”、“卡西欧”注册商标等5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中央、本市等各家媒体均作了新闻报道。同时,还注重积极拓展司法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运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企业揭示管理上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他们完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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