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混同的原因

  发布时间:2009/6/1 11:06:07 点击数:
导读: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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